提问时间: 2008-12-30 10:32:11
某年某月某日,我的儿子(14岁)在放学回家路上,被他的同学和社会闲杂人员拳打脚踢,其中张某用带钉子的木棒将我儿子头部打出三个眼,流血不止,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头部。派出所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因张某未达到法定负刑事责任年龄,又未能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达成调解。故起诉到人民法院。
我想问一下;
我儿子的伤仅因头部受伤而治疗,派出所对致害人都进行了询问,只有张某打过我儿子的头部,其他人对我儿子身上打了几拳。我起诉是把他一个人列未被告,还是将所有致害人都列为被告。如将所有致害人都列为被告。其他人也没打头部啊 。而且其中有几个致害人都找不到了,都起诉就要公告送达,时间太长。我光起诉张某对头部损害清酒赔偿可不可以?
希望专业人士能给出专业回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