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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方久久不过户,怎么办

重庆-巴南区 2012-04-08 23:23 房产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2024年9月底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上写明按揭十万,余下的款已全部给卖方,让他解押,他以前也是按揭。11月底银行同意贷款,当时向中介提出过户,,而中介以卖方不在家为由推迟。再三要求下,拿到钥匙先装修。这几个月一次又一次催促过户,中介费总是向后拖,说卖方没钱解押,等收到下一套首付解押后(卖方有二十几套房委托中介卖)可是又卖了很多套都还不过户。以前多次要求中介告知卖方电话好亲自联系,中介以卖方要求不要随便给电话为由拒绝。现经多方打听,得到卖方电话号码,打过去,卖方居然说要付全款才过户。我就是差钱才按揭的,且因为办理按揭已交付近万元银行贷款费用。我因为装修已花了近六万。请问我该怎么办,如如果起诉,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应主张哪些权利。

报告编号:NO.201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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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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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要求卖方过户并索赔

    回复于 2012.04.0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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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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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二手房时,房主不配合过户,一般会在双方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说明,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就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不管是否有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为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先确定对方不肯办理过户的原因,比如说因为卖家家里其他人的阻止。了解真实情况后,还坚持买那套房的,可以试试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买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此裁判文书自行申请并完成过户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

    回复于 2020.05.22 15:50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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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要看购房合同的约定。

    回复于 2012.04.09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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