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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纠纷和继承

广东-江门 2012-03-24 20:45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据我成知:爷爷对他养父养母的财产是的继承权的,那时家里只有一个儿子就是我爷爷(养子不是亲生的,但有户口)和五个女儿,爷爷的养父养母过世后,房产是我爷爷继承的写他的名字,如果当时我爷爷是给其中一姐妹住的话,现在我爸爸和伯伯们可以拿回该地的房产处份权和所有权吗?如果爷爷是买给她们了,可拿回吗?如果是转让的话,又可以拿回吗?请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报告编号:NO.2012032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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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律师

    帮助人数:3504902

    亲,要分清遗产和赠与的区别的。赠与是财产所有权人,在世时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让度给其他人的行为。老人在世时就将房产给了女儿,这是赠与。赠与后,老人无处安身,与儿子共同生活,由儿子来抚养。老伴去世,这时已经无遗产了,儿子无遗产可继承了。至于儿子不孝,不能剥夺其继承权的。法律只规定了继承人为取得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时,剥夺其继承权的。依你所述分析,儿子还是尽了抚养义务,只是没有很好地照顾老人罢了。
    有一点提醒:儿子无权要回已经给姐妹的财产。除非有重大事实。但不能因为得不到遗产而放弃对老人的抚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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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你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十九条的情况出现的话,那么就适用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房子是你丈夫婚前买的,那么就归他所有。因为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需要双方协议分割的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是第十七条规定的那些财产。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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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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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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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地方也不太相同,一般而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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