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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户口的问题

福建-宁德 2012-03-12 01:22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和老公不是一个省的,我们办了结婚证,我在我家民政局开了转户口证明单,在老公家这边没有去办转户口,请问现在我们要离婚我户口算是在哪里。

报告编号:NO.2012031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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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光智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4681

    咨询电话:13859685203

    两个派出所查询下你现在的户口在哪。

    回复于 2012.03.14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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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律师

    帮助人数:3504902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回复于 2020.05.2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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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所以女方是无权分配房产的,但基于自由原则可以与男方协商。 2、彩礼在法律并为给予规定,但彩礼属于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赠与。不属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返还彩礼给予了相应的规定,但您的情况不属于返还彩礼的情形。 3、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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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有权向法院起诉,因他有能力支付抚养费,故他无权要求降低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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