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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了付首期款时间,同时约定了递件过户时间,如果付首期款时间没到算买方违约吗?

广东-惠州 2017-05-26 03:50 合同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了付首期款时间,同时约定了递件过户时间,如果付首期款时间没到,但过户签买卖协议的(条件)时间到了,买方不付首期款签合同,算买方违约吗?合同对付首期款的约定是7月10前;递件过户约定是:买方按照约定已付款或者已取得贷款承诺函,且卖方已取得房产本原件三日内,买卖双方需签署《买卖合同》,但最迟不晚于取得房产本原件及贷款承诺函三日内。



问题补充:
最初买方要公积金组合贷款,后来可能因为利率上调要全部公积金贷款,这样就需先过户后再去办理公积金贷款,即不需要贷款承诺函了。5月15日左右卖方已取得房产本原件,权籍跳查也已完成

报告编号:NO.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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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律师

    帮助人数:3504902

    1、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反悔此次交易,从而违约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守约方如果也同意解除合同,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是支持的。
    具体赔偿方法为:计算房屋差价,转售利益和守约方的赔偿要求,综合考虑之下,违约方将赔偿金额赔偿给守约方。
    2、一方坚决履行合同的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合同一旦签订就具备了法律效应,不是随随便便轻易的就能更改的,如果一方违约,但是另一方拒绝违约方的赔偿,严格要求按照合同继续执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的要求也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1)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对于违约方确确实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①双方能够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②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又分两种情况:
    a、原则上可比照同等同级别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来确定利益损失与赔偿。
    、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评估应最大限度的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回复于 2020.05.22 07:50

  • 黄晓斌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9878

    可发函给对方,要求5日内交钱,否则视为违约,没收定金。如需律师代理可以联系我

    回复于 2017.05.27 03:30

  • 刘凯翔

    帮助人数:775

    买方是否已取得贷款承诺函?本律师担任房产中介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于居间合同有一定的办案经验,欢迎你跟我联系。

    回复于 2017.05.26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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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东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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