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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为国家教师 男方因为女方不愿意违反计划生育生男孩要求离婚 目前双方育有一2岁女孩 房子是婚后双方共同购买 请问女方如果要求孩子判给自己并要求房子归孩子 胜诉把握大么

山东-日照 2017-01-07 15:28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女方为国家教师 男方因为女方不愿意违反计划生育生男孩要求离婚 目前双方育有一2岁女孩 房子是婚后双方共同购买 请问女方如果要求孩子判给自己并要求房子归孩子 胜诉把握大么?

报告编号:NO.2017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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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归女方抚养胜诉可能大,抚养孩子一方一般会得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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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公证判决);另一种是到法院起诉离婚,2周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归母亲,对方需要支付每月的抚养费。财产分割问题若是不能协商解决,一般按照平均分割的标准分割。 如还有疑问您可以随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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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男方可以起诉离婚 2、一岁的子女,原则上随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抚养。具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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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男方可以以女方没有抚养能力,或者虐待孩子,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来争取抚养权。 对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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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会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学历情况等因素,男方坐过牢,法院会考虑这个因素,可能不会判给男方。根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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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按照规定夫妻离婚孩子两周岁以前的抚养权归女方,如果你想抚养孩子可以等孩子满两周岁以后向法院起诉的。在此之前男方要写女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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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举证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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