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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还是本人所在法院?

159 ******** 河南-焦作 2016-12-16 22:40 债权债务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侯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本人案件的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被一个法院查封两年一点没动,本人属于第一个轮侯查封的人,亦在审判时已保全。现在本人案件开始三个半月,由于一封法院扣住全部财产,导致无法拍卖,可以根据这个条款申请移送执行吗?如果可以的话,这个申请交给一封法院?还是本人所在法院?

报告编号:NO.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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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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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财产保全办理: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虽然无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付诸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回复于 2020.05.22 15:50

  • 梁静飞

    帮助人数:855238

    你好,向财产保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回复于 2016.12.17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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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可以通过居委会、法院、政府机关等多种部门机关调解,至于技巧如实陈述就好,调解不存在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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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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