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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案,从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登记后,至立案时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河北-邯郸 2016-10-15 16:02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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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案,从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登记后,至立案时的期限是多长时间?请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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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月确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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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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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邮编: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再审申请人因不服省人民法院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再审事由:省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再审请求:
    1.撤销省人民法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款元及款利息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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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一般情况下,签过之后离婚调解书就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反悔。但是,如果您能证明调解违背了您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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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 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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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离婚赔偿的构成要件应该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基本一致,同时又有所区别。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一)一方需有精神受到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精神受到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没有这些事实的存在就不能请求对方给予赔偿。   (二)另一方作出了法定的侵害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下列几种侵害行为,如重婚、婚外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   (三)另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及其由此所产生的离婚,必须与一方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一方同样无权请求另一方赔偿。其中的因果关系是链锁的,即离婚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财产损失与侵害行为、离婚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都必须在离婚时才有权提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无过错方因不同意离婚而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起诉。   (四)另一方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同时一方必须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采用的仍是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里的“过错”的认定应当与一般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区别。从严格意义上讲,这里的“过错”实际上是一种根据法定的客观事实推定的过错。即只要发生了法律列举的几种行为就认定行为者存在过错,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基于什么情形下作出来的。如果双方都作出了法律列举的侵权行为,那么,就应当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侵权行为发生的顺序存在先后,并不能导致后继侵权行为的过错减轻或消失。为了淳化社会道德风尚,只要双方都有依据本法推定的过错,双方就都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不应当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来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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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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