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时间: 2008-11-07 10:14:03
各位律师您好!
请问:1、关于物业公司是那个公司,物业费多少是不是不应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时间达一年半之久,是不是太长了点?
3、销售现场公示的资料、广告宣传的内容、销售人员说过的话应该都具有法律效力吧?如果合同约定的和以上这些不符的话,我们可以据以上这些主张自己的权利吧?采取什么办法会比较好呢?签了正式纸合同和仅网签合同的都可以吗?
4、开发商拟定的合同条款不合理,我们有权利让他修改。可现在的市场情况,您也清楚,房地产企业是强势,那他不给改(房地产公司有的人还说,合同不能改,爱买不买),怎么办?有什么好办法让他给改了?问房地局合同科吧,也就一句话:条款不合适你不要签,签了就是认可了。可我觉得签了也是迫于现在这种房地产企业是强势现状,迫于无奈,并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这种意思我也有向他们提出过,一旦真要诉诸法律应该也有回旋的余地。可不签除非不买房,房我还是想买的,只是对一些条款不满意,我现在的状况是已经网签合同了,等待通知签纸合同办贷款。烦请回答一下,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