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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收养关系吗

- 2008-10-08 16:52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律师,你好: 七十年代时,我岳父的弟弟家里困难,孩子又多,就让我岳父替他抚养一个孩子。当时既没有办任何手续也没有签协议。现在这个孩子(即我岳父的侄子)都四十多了。前几年我岳父侄子的孩子为了上学,把户口迁到了我岳父的户口本上,并且我岳父的侄子通过关系把他和我岳父的关系改成了父子关系。现在我岳父让他迁户口,他不迁,他说和我岳父是养子关系。关于这个问题,我岳父的弟弟写了说明,说是当时他为了使自己孩子有个好的学习环境,让我岳父把他孩子的户口从农村迁了出来,这个孩子是他的儿子,并没有把这个孩子过继给我岳父。请问我岳父与他侄子是收养关系吗?如果不是,我岳父想打确认之诉的官司,除了他弟弟写的说明,还要其他的证据吗?多谢!

报告编号:NO.200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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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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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回复于 2020.05.22 15:50

  • 白琳

    帮助人数:27062

    前几年刚迁的户口写明是父子关系,这种情况不能说明是收养关系,因为这个侄子早已成年不存在需被他人收养的条件.

    回复于 2008.10.0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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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换一批 相关问答
  • 事实收养关系解除:   第一,你与孩子的情况构成事实收养关系,而且你的孩子已经是成年人,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你们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二十八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这一点应当引起你注意。   第二,《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如果你们就解除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就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收养法》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三,《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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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格式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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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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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3504902

  • 【法律意见】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收养法明确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①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 ②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继父母可以有子女。 ④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 ⑤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 ⑥继父母可以收养两个以上的继子女。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三)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2)社会福利机构。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社会福利院主要收容和抚养以下未成年人: ①被遗弃的婴幼儿; ②公安部门暂时无法查找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婴幼儿; ③父母双亡,其他监护人又无力抚养的孤儿。 因此,在收养人自愿收养社会福利院生活的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时,只能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可能由于天灾、人祸或者经济状况等原因,致使有的父母无法对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 【法律依据】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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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收养关系,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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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208

  •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如需帮助,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如需帮助,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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