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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遗产分配

浙江-宁波 2011-05-08 05:05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老师您好
2010年12月舅舅体检查出得了癌症,舅舅早在30几年前同其妻离婚,法院判定大女儿归女方,小女儿待16周岁后归男方,在此期间舅舅一直同妹妹妹夫及外甥女一同生活至今,舅舅同其女儿之间也没有尽到抚养赡养的义务.逢年过节有些往来罢了.
2011年3月舅舅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套住宅卖给外甥女,买价为45万元正,房屋卖买已履行完,购房款未付.舅舅口头答应所得房款3人平分,两个女儿和妹妹.请问要不要写房款如何分法,该怎么写?

报告编号:NO.2011050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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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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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回复于 2020.05.22 07:50

  • 周阳娟

    帮助人数:1439

    写个协议吧!如有需要,乐意帮助!

    回复于 2011.05.09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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