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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全款购房,婚后以共同共有的方式加上了妻子名字。为了更好的保护妻子权益费用?

重庆-渝中区 2015-07-14 13:15 房产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丈夫婚前全款购房,婚后以共同共有的方式加上了妻子名字。为了更好的保护妻子权益,想把共同共有改为按份共有。可以办理吗?何种方式?费用?

报告编号:NO.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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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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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办理财产分割协议,然后进行公证。

    回复于 2024.04.19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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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的?协议怎么收费?公正的费用呢?谢谢!

    2015-07-14 01:46

    协议一般自拟,或提供材料由律师代书,双方签字捺印后,到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协议费用一般为1000元,公证处公证几百元。

    2015-07-14 01:56

    现在名字已经加了,按照共同共有的方式。我肯定是不放心的。 按照律师建议,是去房交中心改为按份共有(各占50%)比较好,还是拟协议然后去公正比较好。

    2015-07-14 02:03

    房管局办理变更,需要提交变更协议,结婚证,缴纳工本费、印花税等过户税费。公证需提交协议,缴纳公证费。建议向房管局提交变更协议后,直接变更,变更后房产证最后会加记事事项。

    2015-07-14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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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问题比较具体,具体请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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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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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到房管局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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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是对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可去房管局变更登记,费用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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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均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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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可以。建议直接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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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上名字对你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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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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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去房管局重新过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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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 3、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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