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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三年法院判不准予离婚,另一方在外借了四万块钱,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发庭不用承担债务?

四川-成都 2015-06-24 15:54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夫妻分居三年法院判不准予离婚,另一方在外借了四万块钱,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发庭,请问如何才能证明债务是一方自己借的与另一方无关系,不用承担债务?

报告编号:NO.2015062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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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力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20250

    咨询电话:13778483994

    债务系个人使用,未用于家庭生活、经营的不属于共同债务

    回复于 2024.04.1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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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炜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34050

    咨询电话:13629014773

    只要证明你不知道,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用偿还。

    回复于 2024.04.1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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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辉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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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13982195329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回复于 2024.04.1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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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文才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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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委托律师帮忙。

    回复于 2024.04.1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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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江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8654

    咨询电话:13550045974

    主张债务的性质,不属于夫妻必要生活所负的债

    回复于 2024.04.1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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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宇涛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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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应诉。

    回复于 2024.04.1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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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律师

    帮助人数:3504902

    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才需要分配。
    一、借款“说不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条件为:要么是已经让第三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要么是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
    三、债务“已分割”,同样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回复于 2020.05.22 15:50

  • 吴筱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42720

    要看债务的用途

    回复于 2024.04.13 18:45

  • 陈利高

    帮助人数:3601

    你好,如果债务是个人使用,未用于家庭生活、经营的不属于共同债务,

    回复于 2024.04.1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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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 您好,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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