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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A电话137XXXX6679当时这种仲裁是按工伤等级十级进行的协商赔偿请问现在这起案件还有官司可打吗?

浙江-台州 2011-03-19 13:54 劳动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联系人:A电话:137XXXX6679当时这种仲裁是按工伤等级十级进行的协商赔偿,厂方也说到工伤鉴定为九级时,愿意再支付一级的钱。现在结果出来了鉴定为九级,找到厂方却不愿意支付,并否认当时说过那样的话,请问现在这起案件还有官司可打吗?谢谢!下面是当时的仲裁书。台州市XX仲裁调解书台路劳仲案字[2010]第663号申请人:B,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万源市XX被申请人:台州XX公司住址:台州市路桥区XXXX负责人:C案由:工伤赔偿争议申请人B,2009年8月份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钢圈外圈清理工工作,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8月27日下午14时许,申请人在车间清理钢圈外圈时,钢板断裂不慎摔伤,致L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跟骨骨折。受伤后申请人即被送至台州XX医院,被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跟骨骨折。申请人的医疗费已由被申请人支付。双方当事人就工伤赔偿争议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4日申请至本委解决,本委依法受理。双方按照工伤等级标准自愿协商,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赔偿款等共计人民币18000元,扣除借款2000元,被申请人实际应支付给申请人16000元,该款应于2010年12月27日支付11000元,余下款项5000元应于台州市路桥区XX工伤保险机构理赔后再履行完毕。三、上述内容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终止一切关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大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报告编号:NO.20110319*****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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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倪振杨

    帮助人数:96139

    可以再次要求支付工伤赔付款!

    回复于 2011.03.1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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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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