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当事人为了到期取回被抵押的车辆(未过户)。2011年12月16日一天路上遇到一个熟人朋友熟人朋友老问我你的汽车怎么还没有到啊,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当事人为了到期取回被抵押的车辆(未过户)。2011年12月16日一天路上遇到一个熟人朋友,互问之后我说了一下目前情况,于是熟人并同意以转低押方式为我取回车辆。日后还可以帮助我办理银行贷款一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你是大学老师没有问题。几天后2011年12月22日去了熟人房屋中介公司办公室,四个人,另三个人都不认识,熟人查看了一下我车辆的违章记录,我告知熟人说道我已经电话咨询过了。先要把违章处理好了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不然当天过不了户。他们说不需要他们有人可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也没有多加考虑,就听从熟人朋友的安排下让当事人写了借条和收条,写的还是另一个人名字《现在原告人》熟人解释说过户时总有名字啊。熟人并让当事人拿着十万元钱拍了一张照片拍照片时,我还对熟人说你这样干什么,熟人解释说钱是我们公司合伙人的钱公司垫付出来给你,我也证明一下是帮朋友的忙,你也写了156000元借条,两件事办好了银行贷款审批下款后,你在付给公司这笔钱还有什么问题啊。就这样把钱放到了他自己的包里。然后我就座上他们的XX350i到了XX办理过户取车。熟人朋友老问我你的汽车怎么还没有到啊,我也不停的打电话给我汽车之前的低押人“A”让他赶紧把车开过来钱带过来了期间因为我手机没电了,熟人朋友还把驾驶员的电话给我使用(才知道此人的姓名就是我写借款的名字)这时“熟人朋友”公司来电话说有急事要回公司,并开车到交易市场大门口时正好碰到“A他们”开着车过来,与此同时我的熟人朋友把包打开,让“A”看了带过来的钱,他们两人并不认识“熟人朋友”讲“钱带过来了,车子今天反正过户不了。熟人朋友又对我说了老余下午,你先去把罚款缴了并拿出5000元给了我,下周再来办理过户手续,然后就开车走了。之后我们开车到XX开交通罚单,到宁沪高速开罚单,拿着单子开车到XX那边的XX行缴了罚款200元,又开车到那边的工行交罚款4400元时,由于银行电脑系统问题没交成。我也及时的把这一情况电话向熟人朋友做了说明。二天后我打电话时接时不接找理由推三阻四不与我见面。2012年1月16日原告人就委托律师利用律师与法院经办人的关系立案了。我是《2011年12月22日》写的借条《2012年1月16日》前后不到一个月把我告到法院。开庭之前没有任何人与我联系过包括法院。那么就在法院电脑上显示2013年4月3日的上午的案件归档日期,卷中里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造假登记证据记录,为他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办法官为原告代理人补充了所有违规违法事实证据如下。立案件前该经办法官为原告代理所做的虚假证据如下;《1》立案案由内容填写《劳动纠纷》为立案理由。《2》该法官利用被告名义(并伪造证据一份)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庭外和解协议书一份。附有(和解)日期2012年2月份-----3月27日共25天。再从4月11日----6月份的共60天。并在6月中询该法官做出判决一份挂号信寄到单位。判决书有这样一句话,当庭宣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4000元左右。借条156000万元以及承担的原告人的合理要求的银行四倍利息经四万元左右赔偿责任。《3》社会风险评估被告一份,内容填写核查《我风险》。《4》篡改庭被告笔录,拒绝收取被告报案材料以及提供证据。《5》判决结果当庭宣判。当事人根本不知情,也没有通知。收到一份判决挂号信。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通话记录单、南京市XX处罚单等证据证明(具体事实,可见报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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