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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同居生育一小孩,未领结婚证。2000年6月女方出资购买一商品房房产是否为女方婚前财产?

137 ******** 江西-南昌 2015-05-07 23:34 房产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1996年同居生育一小孩,未领结婚证。2000年6月女方出资购买一商品房,2001年拿到产权,女方名下,2000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购房发票是2000年6月。从2004年,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女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房产是否为女方婚前财产

报告编号:NO.2015050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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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被采纳答案
  • 熊瑾

    帮助人数:766

    一般情况下,购房时间不是以拿到房屋产权证的时间为准,而是以购房时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在本案中,购房时间是在婚前的2000年6月份,原则上此套房为女方的婚前财产。但如果你能证明当时你们已共同生活,共同出资等,这有可能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回复于 2015.05.09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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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4位律师回答
  • 邹琼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114891

    不是,属于共同财产

    回复于 2024.04.20 09:09

  • 王军成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6576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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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海林

    帮助人数:2969

    如果能证明房子是女方单方出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

    回复于 2024.04.20 09:09

  • 张绍兵

    帮助人数:13844

    属于婚前财产

    回复于 2024.04.2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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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丽回复:
     

    您好,退还彩礼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未进行合法登记结婚的,2.进行合法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的的,3.被给付人给付后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篇〉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以上是针对您问题的简要回答,如需帮助建议一对一咨询,以便及时解决您的问题。

  •  

    3、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 秦嘉泽回复:
     

    "婚姻彩礼退还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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