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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装修合同的问题请教

浙江-丽水 2005-09-27 15:56 合同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公司于02年于乙方签定装饰工程合同,当时乙方在合同书上的“承包方”一栏着两个公司名称,一个是乙方自己私人的公司,另一个是他挂靠资质的公司,但是合同公章上,只有乙方自己私人公司的公章,而当时乙方参与投标我公司工程时,采用标书都是使用挂靠公司的资料,合同的“工程总造”一栏写着是“人民币叁百万元”,合同的第六条写着“本工程计算价采用94装修定额计价,其中主材料单价需由甲、乙双方在市场共同确认,本工程按双方商定工程直接费的80%来结算。”,当时签合同的本意是,300万上打8折,可是现在对方诉我公司,300万是已经打完折价格,乙方要求我们按现在市场价格和最低税率重新结算,把剩余款项支付清。并且对方不承认当初所提交的所有标书,因为合同上只有乙方私人公司的章,并未有挂靠公司的的章,本工程当时并没有采用合同范本,也没有备案,请问各位律师?这种官司我方胜诉有几成把握?据我方律师说,司法解释里说如果结算价格和合同价格相差较大时,以合同价格为准。那不是我们要输定了?法官在我们双方证据质证时候说“按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是300万元整,非常明确,如果重新结算后,按8折打下来,价格于合同价格相差较大,以合同价格为准。”请问法官说得是不是正确的?我方有多少胜把握? 2006结果: 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现在法院是认定79%,可是居然没有要我们多地毯款20多万,原因是这样的,当初合同里包括地毯,后期签定补充合同,由我方直接支付给地毯公司,我现在现在支付对方的工程款理应包括:总造价-已经付款-地毯总造价-工程补差价=应付款。可是一审法院认定我们没有提出在工程总造价里要减去支付地毯款,说明我们放弃了这个权利,所以我们现在要支付的款项等于:应付款+地毯总造价 真晕啊,省高院居然也这么认定,真不公平,看来法律真的是无情,漏洞还真多,不知道这个情况还有什么办法能补救不?

报告编号:NO.200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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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伟华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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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争取,胜负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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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涛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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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来不乐观,但你可以将合同和约定价格和结算价格比较来计算.

    回复于 2005.09.27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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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泉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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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按合同约定的88/00结算。

    回复于 2005.09.27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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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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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确定装饰装修物现值损失不需要考虑租赁期限的长短,只应考虑承租人在合同无效时,对该装饰装修的实际使用时间,即按照承租人已使用的时间进行折旧,而不能考虑按租赁期限进行分摊。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无论是折价补偿或按过错分担损失,均应按折旧后的现存价值确定。理由在于,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关于租赁房屋的约定全部无效,其中包括租赁期限,故不能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摊费用。同时,确认合同无效时,承租人可能已实际使用了房屋,故也不能按其实际支出的装饰装修费用来确定。实践中,确定无效租赁合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现存价值,一般采用鉴定方法。

    回复于 2020.05.08 19:29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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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方没有资质,合同是无效的。

    回复于 2005.09.28 20:57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

    回复于 2005.09.28 06:25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按合同约定结算。

    回复于 2005.09.27 22:32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按合同约定结算。

    回复于 2005.09.27 17:30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按合同约定结算。

    回复于 2005.09.27 17:06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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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94装修定额计价”。

    回复于 2005.09.27 17:05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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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将合同和约定价格和结算价格比较来计算.

    回复于 2005.09.27 16:49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而未签订,那么现在的合同可能会因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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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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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以将合同和约定价格和结算价格比较来计算.

    回复于 2005.09.27 16:28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根据约定,应该按300万元的80%计算.作为招标项目,虽然没有盖章,但中标随时存在,投标书应当有效.

    回复于 2005.09.27 16:13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请问楼上的A,当时双方并未放在招投标中心进行投标的,因此合同也并未备案的!现在对方主张合同前后矛盾,主张撤消合同,不承认当初提供的挂靠公司的标书等资料。要求法院按现在价格重新结算。

    回复于 2005.09.27 16:12

  • 白琳

    帮助人数:27062

    本工程计算价采用94装修定额计价,其中主材料单价需由甲、乙双方在市场共同确认,本工程按双方商定工程直接费的80%来结算。”
    按合同约定结算 。

    回复于 2005.09.28 08:46

  • 杨文战

    帮助人数:14242

    最好还是带材料同律师多研究,哪怕换个律师谈也是可以的。

    回复于 2005.09.28 07:33

  • 蔡建 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387

    合同的价格为准,同意A律师的大部分意见.

    回复于 2005.09.27 19:46

  • 李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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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合同约定结算

    回复于 2005.09.27 18:42

  •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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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一定输,还需要看其他的证据.

    回复于 2005.09.27 17:38

  • 沈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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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以备案合同的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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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建华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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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

    回复于 2005.09.27 17:07

  • 马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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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乙方在合同书上的“承包方”一栏着两个公司名称,合同公章上只有乙方自己私人公司的公章,你们应该意识到这种挂靠形式的风险。另外一方没盖章,与本案无关。

    合同的第六条写着“本工程计算价采用94装修定额计价,其中主材料单价需由甲、乙双方在市场共同确认,就是说:合同约定的价格不是确切的数字。 要根据实际情况定价。

    工程直接费的80%,不是总合同价款的80%.

    回复于 2005.09.27 17:03

  • 刘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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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不一致,以备案合同的价格为准.

    回复于 2005.09.27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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