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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前几天去世,属于再婚,再婚后没有再生,第二任妻子A带有一子B(未成年)以何名义提起诉讼?

山西-忻州 2015-03-24 09:09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爸前几天去世,属于再婚,再婚后没有再生,第二任妻子A带有一子B(未成年),另有亲生子女我还有一个妹妹(未成年)。现在情况是这样:我爸把他现在住的房子给予A,另一处由我生母(尚在)购买建筑的宅基地给我,妹妹(未成年)抚养权交还我妈,剩余补偿、社保公积金由A处置。但是我爸那块房产是有条件赠予所得,没有过户,产权所有者不愿意过户,而A现在以房产没有过户为由拒不执行遗嘱,并且现在透露出的真实目的是想一人占有剩下所有的钱,(在我爸生前,我也与A签订了协议,我自愿放弃金钱上的继承,要求将我妈购买的宅基地移除遗嘱)如果拿不到这套房产就要占有我妈买给我的宅基地,霸占我妹妹抚养权勒索我妈抚养费已经教育费用,实际教育费用仍由我妈提供。 现在这样状况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以何名义提起诉讼?

报告编号:NO.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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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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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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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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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述不清,请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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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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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一方子女已成年,与另一方未形成抚养关系,则没有赡养义务。 一方房产,属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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