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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我是二婚,在婚前我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所以业主只我一个人的名字,在房款陆续交纳过程中我和现任丈夫结了婚怎样才能避免我的财产不受损失呢

159 ******** 河南-安阳 2015-01-20 21:18 离婚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是二婚,在婚前我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所以业主只我一个人的名字,在房款陆续交纳过程中我和现任丈夫结了婚,在婚后装修了房子,购买了家电,在整个购房和装修的过程中均由我一人出资,我的丈夫只是在每月交给我一千元钱的生活费,再不负担其它,请问这种情况在离婚时他也要参与家庭财产的分配吗?如他要参与,我认为不合理,怎样才能避免我的财产不受损失呢

报告编号:NO.2015012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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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双方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属。

    回复于 2024.04.18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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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团队

    帮助人数:1568144

    在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回复于 2020.05.08 19:29

  • 敦新余

    帮助人数:2960

    应当给予补偿

    回复于 2024.04.18 14:55

  • 孙海军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6885

    该房产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本律师联系

    回复于 2024.04.18 14:55

  • 吕君

    帮助人数:153

    你好: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回复于 2015.01.20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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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以赠与方式办理变更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78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全部10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29951

  • 依据婚姻法规定,这是你婚前签订的合同,也就是你婚前购买的,这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法院会判决给你的。
    全部4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8359

  • 【法律意见】 离婚时可以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因为虽然是一个人的名字但是是在婚后购买的,这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全部4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法律意见】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分割的关键就是如何确定房价的问题。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分割时,因为经济适用房涨幅都比较大,按照原价分割则对不能得到房产的一方极为不利;但是,按照市场价分割的,又与经济适用房政策相违背。因此,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成为司法的一大难点。在实践中,由于很难确定房产的价格,也难以确定分割数额,因此,双方可以采取竞拍的方式,有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会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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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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