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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男孩7岁女孩4岁,离婚俩孩子都给男方,我每个月给300元钱,离婚一年了我能要回女孩的抚养权吗?

北京-西城区 2014-12-21 18:46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有一男孩7岁女孩4岁,离婚俩孩子都给男方,我每个月给300元钱,离婚一年了,我能要回女孩的抚养权吗?

报告编号:NO.2014122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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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佳律师团队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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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13552506396

    有权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回复于 2024.04.20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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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颖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54060

    咨询电话:13126837129

    您好 孩子的抚养权根据具体的案情而定

    回复于 2024.04.20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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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续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50181

    咨询电话:13810571010

    可以的,协商不成,诉讼解决,可以电话详询

    回复于 2024.04.20 05:53

  • 咨询我

    赵江涛团队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674052

    咨询电话:13031008678

    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回复于 2014.12.21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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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成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625470

    咨询电话:4006777998

    那你可起诉变更的

    回复于 2014.12.21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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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律师

    帮助人数:3504902

    如果双方农业户口,年满60岁,可以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但不可以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农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
    奖励扶助条件(一)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具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三)农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条件农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满60周岁进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回复于 2020.05.2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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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团队

    帮助人数:1568144

    通常子女抚养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协商与诉讼两种。父母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抚养协议,包括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复杂的子女抚养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于 2014.12.21 19:16

  • 怀向阳 部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257858

    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回复于 2024.04.20 05:53

  • 张希峰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3031

    要看具体情形,最好有对方不适合养育孩子的证据,或自己这一方年纪大了不能再生育了之类的情形才有可能要回抚养权。

    回复于 2024.04.20 05:53

  • 杜毅

    帮助人数:4361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如需帮助欢迎随时电话详询。

    回复于 2024.04.20 05:53

  • 蒋铁顺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48720

    您好!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回复于 2024.04.20 05:53

  • 牛国荣

    帮助人数:200104

    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回复于 2024.04.20 05:53

  • 翟建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74178

    你好,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如有问题,欢迎来电详谈。

    回复于 2024.04.20 05:53

  • 杨晓波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082

    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回复于 2024.04.20 05:53

  • 李同红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208650

    您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回复于 2024.04.20 05:53

  • 刘辉

    帮助人数:6720

    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回复于 2024.04.20 05:53

  • 曹成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26593

    你好!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话,也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最好能够证明对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

    回复于 2024.04.20 05:53

  • 金汉来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71417

    请说明的具体情况,帮你想办法要回孩子抚养权。

    回复于 2014.12.21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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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邓迪回复:
     

    自愿的没有

  • 李湘南回复: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 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形例外: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以及因其他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形下,可随父方生活。如果父方对于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权,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前述情形。(《婚姻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对于父母双方协商约定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的,应当尊重双方的意见。但是抚养权问题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还要涉及到被抚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双方的协议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如父方无抚养条件、缺乏抚养能力等,应坚持由母方抚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9、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对于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父母一方,应当有证据证明原直接抚养的一方发生了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事实,如疾病、伤残、不仅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经济状况恶化等,或者有证据证明10岁以上的子女愿意同自己一起生活;或者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情况发生了有利于抚养子女的变化,如母方疾病治愈、经济收入大幅提高、居住条件稳定等。本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0、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第21条,第37条) 1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指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不直接履行抚养义务时,通过支付子女抚养费以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 1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婚姻法》第22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婚姻法》第36条) 1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 19、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小编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罗雨晴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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