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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什么

河北-唐山 2020-01-01 11:21 交通事故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上个月因为横穿公路被车撞了,住了一个月的院伤才好,现在要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请问鉴定等级的标准是什么?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报告编号:NO.2020010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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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被采纳答案
  • 李晏明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2485

    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回复于 2020.01.02 11:22

  • 杜贤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758

    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七)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八)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十)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回复于 2020.01.0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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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于 2020.01.01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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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十级伤残的相应人体损伤程度,具体部位不同,构成十级的标准也不一样。

    回复于 2017.08.16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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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们需要更详细地了解案情才能给出具体意见,不过初步看下来你说的和我们团队处理过的一起案例较为相似,可以点我头像详询。——交通事故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双方的责任,机动车一般是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的,但只有通过诉讼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保险公司才理赔,所以与对方协商解决此事难度较大。不过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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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你好,车子停在路边被撞,责任按下列情形去确定: 1、若停车路边划分有临时停车位,允许车辆按规定停放的,是对方的责任; 2、若停车路边没有停车位,属于违章停车的,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3、若停车路边没有停车位,但由于车辆故障紧急停车,且设置了警示标志的,不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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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食指动了两次手术没有成功后来切了两节算几级伤残

问题分析:请问你因为什么受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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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东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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