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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结的意思

山东-烟台 2014-09-12 12:17 合同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合同权利义务终结”是什么意思

报告编号:NO.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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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兴群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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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权利和义务。

    回复于 2014.09.12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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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条追问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权利义务终结”有区别吗?

    2014-09-12 04:38

    应该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2014-09-12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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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律师

    帮助人数:3504902

    根据《合同法》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二)合同解除。即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三)债务相互抵销。即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即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回复于 2020.05.22 15:50

  • 姚敏利

    帮助人数:60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由于出现特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存在并生效的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依照《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合同解除。
    清偿,是指依据债务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致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清偿与给付、履行所指的事物大致相同,只不过切入的视角不同。
    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债权人一旦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一方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回复于 2020.12.25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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