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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上户口

北京- 2010-09-26 21:55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本人,北京市人,于2008年12月收养一名弃婴,于2024年9月领取收养证,想给孩子上户口,北京市有什么政策,大概多长时间能办理完毕。谢谢

报告编号:NO.201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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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 咨询户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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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民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抚养事实公证书》按“其他亲属”关系入户。
    1、1992年4月1日《民法典》实施前,与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1)申报材料:
    ①入户申请表
    ②派出所调查报告
    ③计生部门证明材料
    ④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⑤邻居、知情人证明
    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分局、市(县)局审核、审批后按补录程序办理。
    2、1999年4月1日《民法典》修改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凭入户申请表、收养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
    3、1999年4月1日《民法典》修改决定实施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凭入户申请表、收养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收养证》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凭民政部门的入户通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

    回复于 2020.05.08 19:29

  • 牛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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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事宜,请咨询户籍部门。

    回复于 2010.09.26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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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私自收养弃婴不符合收养条件,民政部门就无法办理收养证,没有收养证,户口就没法落实。建议将其送往福利院等公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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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相关手续: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局应当在登记前予以登报公告。 需提供收养人申请书、村委会或居委会(单位)证明以及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以及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单人照2张和2寸合影照1张,在登报满60天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时到民政局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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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收养弃婴应当按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后办理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四条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第二十六条 对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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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法律依据】 《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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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遇见人便有了生命,愿世间美好可以跟随他们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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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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