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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户口该怎么办,第一次结婚没办结婚证,生了孩子后自愿分手,第二次结婚再生了孩子,请问第二个孩子的户口该怎么办

江西-南昌 2014-05-17 09:51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第一次结婚没办结婚证,生了孩子后自愿分手,第二次结婚再生了孩子,请问第二个孩子的户口该怎么办

报告编号:NO.201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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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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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为你们属于调解,法院会受理你的诉求。并且根据离婚诉讼的间隔六个月,你也已经超过,法院会受理你的诉求。 二、是否判决离婚要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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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94年以后的,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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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是起诉还是上诉希望当事人可以明白清楚,如果是起诉,应当会通知你开庭等事项,所以建议你直接打电话咨询该法院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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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二审是指你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才是二审; 你第二次起诉离婚,仍是向基层法院申请,所以仍旧是一审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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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间应该自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过六个月才能第二次起诉。 2、第二次起诉离婚六个月的时间既不是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中法院盖章的时间开始计算,也不是从当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时开始计算,而是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后次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从上述规定的第七款规定可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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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同时另一方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法院开庭审理后,并作出裁判,收到裁判文书,如果不服,在10天或15天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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