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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地域管辖,即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应该有哪个地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安徽-合肥 2014-03-20 17:28 劳动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地域管辖,即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怎样理解?如A市注册的企业,在B市电力施工工程上招用工人施工,发生欠薪了,应该有哪个地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报告编号:NO.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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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具体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等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回复于 2020.12.0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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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资问题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可以拨打12333维权。
    更多复杂的工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于 2014.03.20 17:58

  • 时鹏宇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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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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