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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范本是怎么的呢?

甘肃-张掖 2020-01-10 17:05 侵权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的爸爸脾气很差,上个星期我受了欺负,他为了帮我出气去把人家的家长打了一顿,打得很惨,现在要赔偿人家,现在要签一个人身伤害赔偿协议,这个东西是什么样子的呢?

报告编号:NO.2020011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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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培栋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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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13993653771

    甲方: 性别 族 岁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户口性质: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族 岁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户口性质: 联系电话:

      事实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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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项目:
    能够得到赔偿的损害和损失(即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一般伤害的常规赔偿;致人伤残的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是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注:

    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

    1.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注:

    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

    1.2误工费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为受到人身损害,不能参加工作所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3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需要专门人员护理,对此人员应当给付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4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的是受害人、护理人员就医、转院治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为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在住院期间所支出的伙食费用。

    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7必要的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为了受害人的康复有必要食用的营养品的费用。

    注: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致人伤残的劳动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是致人伤残的劳动能力损失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人身损害所致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

    注:

    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生活费以及相关的项目。

    2.1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2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致人死亡的人身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是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

    注:它主要包括丧葬费等赔偿,对于常规赔偿项目,也应予以赔偿。

    3.1常规赔偿的内容

    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

    3.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注:

    丧葬费的赔偿属于致人死亡的特有赔偿项目。

    3.3被扶养人生活费

    侵权行为致受害人生命权丧失,对死者在致残前或生前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丧失扶养,应赔偿其扶养费损失。

    3.4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抚慰金”。

    2、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3.5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

    在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对于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

    回复于 2017.08.31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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