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时间: 2007-07-05 15:26:56
求 助
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永外派出所自1993年至今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我办理户口登记,导致我失学,至今仍未上过一天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规定,违反了《公安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1988]公治字106号)第二条:“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的规定。
我父母多次到其主管机关崇文公安分局诉永外派出所不给我办理户口登记的违法行为,但其一直不予理睬。于2005年11月28日,崇文公安分局对永外派出所不给我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作出确认,确认永外派出所的行为并无不当,并注明如不服本确认,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崇文公安分局作出的确认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均裁定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崇文公安分局与法院互相串通,欺骗儿童,剥夺了我依法维权的救济渠道,侵犯了我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侵犯了我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我得不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求助人:儿童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