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时间: 2010-03-12 14:40:36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这样的情况怎么解决。
我09年7月去公司上班,三个月试用期800元的工资,转正后,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保险,工资是1000元。一直拿到2010年春节后。后来2月底找到合适工作向公司辞职,老板最终同意。多留下了几天交接工作。结果我并没有得到2月份的工资。像其索要时,他说我没有按公司规定多留一个月时间交接,所以不发工资。在我之前有两个同事也相继辞职,均没有得到工资,拒发工资理由和我的一样。这个其实是一个没有文本的规定。最后,我说要告他们,他们才于第二天补发我二月份工资以及多留几天的工资。我现在还想告他们之前没有签订合同以及没有跟我们员工买任何的保险。这样能行吗?当然,当时进公司时也没有办理任何的入职手续,公司也没有任何的考勤制度,但是请假也会扣钱。所以不知道这样的情况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