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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09年过世了,三个女儿继承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有三本,三个女儿共同共有需要再做一次继承吗

186 ******** 湖北-武汉 2019-03-19 19:20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老人09年过世了,三个女儿继承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有三本,三个女儿共同共有,几年后大女儿的老公过世了,现在要卖这个房子,这个房子有他过世老公的份额吗,需要再做一次继承吗

报告编号:NO.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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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他过世老公的份

    回复于 2019.03.19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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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夫妻一方的遗产包括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包括其占有的一半房产)。 2,如果去世一方有遗嘱,按遗嘱分配其遗产。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遗产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或者协商分割。 3,相关规定: (1)《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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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夫妻一方去世,在世一方想要转让房产,如果房产证是在新婚姻法之后取得的,房产证上面只登记了在世一方一个人的名字时,在世的一方可以独立转让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如果是在新婚姻法之前取得的房产证,即使房产证上面是在世一方一个人的名字,也不能独立转让房屋产权,要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共同出面,才能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的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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