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时间: 2006-11-22 09:55:35
通过注册代理机构成功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后,注册资金为50万资金,设两名股东
,我做为股东兼法人代表占90%的股份,另一位股东占用10%的股份,因通过注册
代理机构虚资注册的注册资金,实际到位资金为10万,在不减资注册资金其余资
金我们两位股东在一时半刻都不能到位,公司财务帐目上缺少不足实际注册的资
金情况下,避免将来发生的纠纷,我们两位股东能否协商立一个协议在财务上约
定一些资金到位不足以防将来发生纠纷?或者该怎么去做,请律师能给指点迷津
,在此感激不尽!
你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实际缴资10万元,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但其余资金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内缴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