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时间: 2006-11-13 11:19:07
一、以下是我的仲裁请求:
1 发放6月25日至7月11日工资和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打印每月工资条给本人
2 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养老保险转出等相关手续
3 公司归还本人的《养老保险手册》并按本人工资作为保险基数补缴2005年3月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公司不得擅自停保
4 支付本人竞业补偿金
理由:⑴我于7月11日辞职,公司规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25日至15日工资,9月18日申请仲裁时仍然没有发给我工资,属于无故拖欠,所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自工作以来公司从来没有打印过工资条⑵公司以我不交违约金为由不给解除劳动合同⑶公司扣留《养老保险手册》,没有缴纳2005年3月-12月的社会保险,只按本人工资一半为基数缴纳了2006年1月-6月的社会保险,并且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擅自给我停保⑷签订的保密协议书里有竞业限制但没有支付我竞业补偿金
二、公司辩称:
1 我提出离职后手续至今仍在办理中,因此薪金没有正常结算,不涉及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2 公司以书面形式签署“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555元,如同意支付,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办理过程中,申诉人自行中断离职手续办理,致使离职手续不能正常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也无法办理。
3 公司同意补缴社会保险
4 我方不主张竞业限制权利,也没义务支付竞业补偿金
三、以下是仲裁裁决:
1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 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2006年6月25日到2006年7月11日工资
3 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05年3月到12月社会保险,申诉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4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无效,予以撤销
5 申诉人支付被申诉人违约金10555元
四、对此裁决,我有疑问
1 因为公司要我交违约金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对应不应交违约金有争议,不是我自行中断离职手续办理
2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18条规定,公司应属无故拖欠,所以我主张25%经济补偿金和工资条合理合法,但仲裁却不支持我的请求
3 我请求公司补缴2005年3月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社会保险,意思是按本人工资1200为基数补缴2005年3月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社会保险,公司答辩也同意,但仲裁却只裁决补缴2005年3月-12月,而没有支持公司需补缴2006年的社会保险
4 公司在没有提出反请求,只是在答辩书中要求申诉人支付违约金10555元,依据是劳动合同上的条款“甲方出资培训或出资招或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违约金贰万圆(按服务期逐月递减)”,我提出公司并没有为我出资而且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但是仲裁没有考虑我的意见,听取公司所言,在公司拿不出出资证据的情况下裁决我支付违约金,数额大大超出我支付能力。
既然仲裁这样裁决逼的我没有办法只能上诉,如果不上诉公司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付违约金我就不能再起诉了,请律师们给个建议,我胜诉的把握大吗?因为距离辞职时间已经4个月了,我想上诉时增加一个请求,由于劳动合同不能正常解除致使本人不能到其他公司工作,剥夺了本人唯一的经济来源,要求公司以本人工资1200给予经济补偿至官司结束之日。这一条法院会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