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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 我父母出资买套房子 写我的名字 这房子属于我个人的财产 还是夫妻双方的财产 怎么样才能属于我个人财产妻双方的财产 怎么样才能属于我个人财产需要公正吗。

156 ******** 黑龙江-双鸭山 2019-02-02 15:52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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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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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晓航

    帮助人数:281752

    咨询电话:18646088498

    你好,就写在你自己名下,把出资证明留好就可以

    回复于 2019.02.02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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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律师

    帮助人数:3504902

    房产归属:
    1.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3.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4.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6.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回复于 2020.05.2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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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批 相关问答
  •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 一、概念的区别: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二、日常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以下几种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为了共同生活添置家用电器、对所居住的房屋进行的装修等所欠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关键是把握夫妻一方所得收益是否归家庭公用。 以下几种是典型的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关键是把握收益没有用于家庭公用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三、区别的意义:正确认识和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夫妻债务的合理范围,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能确保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例如在双方离婚纠纷的时候可以严格区分,不必将个人债务划为共同债务而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全部3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229

  • 【法律意见】 1、债务人的配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债权人也可以将债务人与其妻子一同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2、 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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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法律意见】 1.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改了,不可以申诉或再审,因为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是自该法律生效之日起才有法律效力,在生效之日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法院判决具有既判力。不能拿今天的法律,去判定昨天已经判决过的事。"法律不溯及既往"。 3.通过转账记录和借条等取证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全部4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方面的疑问, 首先为了解决债务你是否需要偿还的问题,你必须了解什么是个人债务? 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的,由夫妻一方个人偿还。首先,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有: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5、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一方所借的钱财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的消费。 至于需不需要你偿还,还需要看对方的债务是什么类型,用于做什么的,希望我的回答有助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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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6381

    杨宗伟

    咨询电话:181037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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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即为有效。   分夫妻双方间的债务承担和对外的债务承担两个方面。就夫妻间的债务而言,是可以进行约定的,这是夫妻双方对债务问题的意志体现,法律不强制办理公证手续;就对外债务而言,夫妻之间也可以对此作出债务承担的约定,但只是对夫妻之间有效,对外即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除非债权人同意按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才对债权人有效。同样,是否公证也是自愿的,法律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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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及其例外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主要观点与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恶意串通,故意合谋搞假离婚。通过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明确全归一方所有,而将共同债务约定全由另一方清偿,致使债务人无法追回债务。如果将判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债务是否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的责任完全交由法院,将会导致审判的不效率,而且法院在经过缜密的审理后也未必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例如,夫妻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与债权人以个人名义立下借据,后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据上签名的一方抗辩当时夫妻关系已经恶化,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是否应当对其抗辩理由进行审查呢?如果法院采纳以上抗辩理由的话,等于法院认同了除法定的两种特殊情况外,还有其他抗辩理由能使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被确认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果在此种案件中,夫妻双方就是恶意串通,向债权人借款后,立即进行离婚诉讼的话,那么,法院就是做了错误的判断了。由于事实上的真相永远不为当事人之外的人所知,只有证据上所反映的真相值得信赖。因此,法院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严格遵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至于如何保护夫妻的个人利益,对利益受损的一方进行救济,可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清偿共同债务后可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主要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一定义虽然概括了共同债务的特性,但由于其高度的抽象性,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以其内部约定或法院判决来对抗债权人的现象经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作了规定。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理解,仍应该回归立法,忠实于立法,以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为基础,故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考虑到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①   二、作者观点与理由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②   (一)对《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应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联系其他条款解释该条文。   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必须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婚姻法立法本意的、忠实于立法的司法解释,《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解释与细化。故对该条款的理解应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联系其他条款解释该条文。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对《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应该以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为基础。认为不是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而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如不能举证反驳的话,法院就可认定该笔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由其单独偿还该笔债务。   第一种意见对《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是采取了一种严格的字面解释,既不扩充也不限制例外情况的适用,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概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仅在出现法定的两种特殊情况下,才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然而,如果就司法解释中某一条文的用语断章取义地进行理解,那么即使就条文而言,文字上的意义不错,但就法律的全体观察起来却不免陷于错误。第一种意见的理解就存在这一方面的缺陷,将第二十四条的“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的涵义作了纯粹的文字上的理解,忽略了其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的内在联系,使司法解释走失了法律的原意。   (二)对《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应服务于审判实践、符合社会的需要。   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因债权债务发生争议后,夫妻之间因利益相同而容易寻找抗辩方面的共同点,甚至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故《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为防止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而故意以个人名义欠下债务或者用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从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实际生活中,也同样存在着以下情况:当事人在离婚前,尤其在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从客观上意味着夫妻双方对财产默示约定,互不干涉,在这段期间,一方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制造借贷纠纷,由夫妻一方向他人出具借条,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夫妻双方。此债权人往往为出具借条一方的近亲属或好朋友。由于借条真实,出具借条的一方承认全部借款事实,虽然未在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否认借款事实,却很难举出相反证据,法院往往以判决方式责令夫妻双方清偿债务。然后夫妻一方在此后的离婚诉讼中要求确认该债务双方所占的份额。鉴于有生效判决的认定,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能再否定该债务的真实性。   即使没有生效判决的认定,如果是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才起诉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己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离婚后,债权人凭着真实有效的借条,仍然能够轻易地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未在借条上签名的一方,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在偿还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第一种意见也认同了这一救济途径,即在对夫妻内部对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再次区分。这一意见是期望通过划分对内与对外的承责基础来保障夫妻个人利益,但在实践中未在借条上签名的一方却极难成功追偿。因为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标准是离婚协议或法院在生效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负担原则,如无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中未涉及该笔债务,对该笔债务的分担就要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判决结果也极可能是平均负担债务。这种处理结果无疑遂了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制造借贷纠纷的一方的心愿,但却极大地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如何保障夫妻个人利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三)对《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应当综合考虑其可能产生的社会作用。   法能够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规定,引导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正确作出行为选择,以保证社会活动的秩序。合法行为及其后果,对一般人具有示范作用;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对违法者具有教育作用,对那些企图违法的人,也起到威慑作用。因此,对《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应当综合考虑其可能产生的社会作用。   从理论上来讲,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属于“离婚时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那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判定是否为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况。④如果审判实践中一味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完全不考虑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些因素的话,这种判决结果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因为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恶化后,很有可能出于多分财产或者报复对方的目的,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借据,在发现法律无法惩罚此行为时,更会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另一方则无防范之力,任其宰割。   从更深的层面来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和债务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和妥善的解决,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影响到公民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到人的全面发展,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鉴于此,对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应慎之又慎,不能采用简单化的解释,而应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作出充分的判断和周全的考虑,在夫妻共同利益、夫妻个人利益及债权人利益这三者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四)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允许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判断是法官的第一要素,两造之词,扬长避短,是非混淆,在于明断。明断之基石,首为经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对社会生活的经验也是法官处理好案件的基础。在证据法意义上,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不证自明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法则。这种事理表现为法官对一定确实性和合理性作为其客观基础的一种事物的发展常态的主观经验提炼。经验法则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在认定事实上,决定证据的关联性,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体现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价作用;在适用法律上,经验法则不仅具有选择功能,还具有借助其合理的选择功能,并基于其合理的判断功能,而产生识别、发现具体法律规范的功能。   对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需要借助于当事人的积极抗辩和法官的合理判断,在法官和当事人共同努力下的证据评价和心证形成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更能体现程序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能机械适用,而应作出正确理解,根据立法本意,应理解为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对此应享有抗辩权。主张债务的一方对该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应作出合理的解释,在判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除了考虑法定的两种特殊情况外,还需要把握另外的两个标准,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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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别人信用卡确实还不了,留了我的号码会有哪些影响 对自己没有影响,但是对持卡人是有影响的。 当欠款金额较小且逾期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发卡银行会从发生消费的当天,以消费金额为本金按日计算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会按月收取5%滞纳金。 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当逾期时间过长且无视银行催缴通知,则会被发卡银行冻结信用卡账户。 欠款记录可能被反馈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导致持卡人无法正常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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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取保后怎么判决?

问题分析:关于法律规定取保后怎么判决?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法律规定取保后怎么判决 1、法律规定取保后一般情况下会判决缓刑。 取保候审一般会判缓刑。 其实从根本上来讲,判刑和取保候审没有什么关系,犯了错,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就算能够取保候审,也不会减轻刑罚。 不过往往取保候审之后会判缓刑,这是因为能够取得取保候审,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犯得错比较小,也就是罪行低一点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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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改造房屋如何计算补偿

问题分析:关于九江改造房屋如何计算补偿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补偿的核心部分,通常需要通过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公平市场价值。 评估时会考虑房屋的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 2、 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居住费用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房屋用于商业或生产目的,并因此次征收而遭受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经营情况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除了上述补偿项目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这些补助和奖励旨在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并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计算方法和标准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确定,并会公告在征收范围内。 因此,在面临拆迁时,建议被征收人仔细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方案,并积极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或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进行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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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否认案件中诉讼地位如何确认

问题分析:关于人格否认案件中诉讼地位如何确认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人格否认案件中诉讼地位的确认,根据《九民纪要》,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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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杀野生动物判多少年

问题分析:关于捕杀野生动物判多少年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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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可以撤回吗?

问题分析:关于在我国,离婚可以撤回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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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无钱偿还开庭了怎样面对

问题分析:关于信用卡无钱偿还开庭了怎样面对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信用卡无钱偿还开庭了怎样面对 作为被告要出庭应诉,这类案件法院每年会审理很多,为了提高结案率以及审案效率,法院会组织双方调解。 如果不选择出庭,法院就会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后作出缺席判决,此时,银行那边的诉请基本会得到满足,这对欠款人是很不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8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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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不正当竞争

问题分析: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2、国家级别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职能为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 3、地方级别是各省市县工商局(分局)或合并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科、股等或市场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处、科、股等或市场局、处、科、股等或公平交易局、处、科、股等;此外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

  • “回答很详细,也很耐心,以后要是有需要的话,我还会咨询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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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东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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