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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于2018年10月11日发生三车连撞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为我方全责我方作为投保人有没有这两方面的知情权?

185 ******** 陕西-宝鸡 2019-01-08 19:19 交通事故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方于2018年10月11日发生三车连撞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为我方全责,我方只有交强险,在对对方车辆损失认定时,对方没有通知我方,协商处理时发生冲突,对方带人威胁我方,我方放弃协商,让对方走法律程序后,对方通过他方投保保险公司太平XX公司代赔,在此期间我方投保公司永安XXXX公司和太平XX公司没有通知我方,今日太平XX公司工作人员发起对我方的追责。我想咨询在他们的事故定损和赔付时需要通知我方当事人吗?永安XXXX公司对太平XX公司赔付时需要通知我方当事人吗?我方作为投保人有没有这两方面的知情权?

报告编号:NO.2019010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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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1位律师回答
  • 张星龙

    帮助人数:595

    可以不通知你方 可以代为追偿

    回复于 2019.01.09 08:50

    展开追问
    2 条追问

    车辆定损也不需要通知我方?谢谢

    2019-01-09 08:54

    对定损不服 可以申请物价评估部门进行鉴定

    2019-01-09 08:59

    事情已过3个月了,鉴定还有作用吗?咨询我方保险公司说是已赔付对方交强险2000元,对方追偿时要求全部赔偿,包括已赔付的部分,合理吗?

    2019-01-09 09:04

    不能包括已赔偿部分

    2019-01-09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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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全部5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法律意见】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全部2个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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