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华律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宁夏法律咨询 > 吴忠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你好,农村五保户去世,丧葬费是多少钱

138 ******** 宁夏-吴忠 2019-01-06 13:40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农村五保户去世,丧葬费是多少钱

报告编号:NO.2019010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回答仅供参考 智能回复推荐
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问律师

推荐: 宁夏律师 吴忠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吴忠婚姻家庭律师

办事指南

相关咨询
  • 张磊回复:
     

    您好,没有丧葬费的。

  • 杨志峥回复:
     

    您好!我是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主任律师 ,接下来我会根据您的问题,给您做一些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继承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继承人有权接受继承,也有权放弃继承。任何人不能强迫继承人接受、放弃继承。根据继承编第1124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二是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如果不放弃继承,即可依法取得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至于继承人取得遗产的份额多少,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判断。三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继承权作为财产权利,在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当然有权依法寻求救济,理论上此种权利被称为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人根据继承恢复请求权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并可以请求返还其依法应得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 胜师团队回复:
     

    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相关知识
  • 五保户去世有丧葬费吗

    低保05/25/2018 21:53:03更新

    “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那么五保户去世有丧葬费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 退休教师去世的丧葬费是多少钱

    01/10/2022 14:13:15更新

    退休教师去世最新规定丧葬费是多少这个是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需要结合当事人在世的实际工资来进行确定,从而会按当事人四个月工资来进行执行,这样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关于山西退休教师去世最新规定丧葬费是多少钱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退休教师去世最新规定丧葬费是多少钱1、关于山西退休教师去世最新规定丧葬费是多少钱的问题;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因公...

  • 老师去世丧葬费标准

    死亡殡葬12/01/2019 07:09:35更新

    按照我国相关政策的规定,一些单位在其职工因一些原因去世后是需要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其家属一些用于办理丧事的费用,而这项费用就是丧葬费,并且丧葬费是与其员工的工资有一定联系的,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丧葬费的相关资料。

  • 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

    07/10/2020 13:10:10更新

    在现实生活中我有些偏远农村还有村民的生活是非常困难,对于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体,可以申请低收入补助的,那么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什么人继承?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 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

    法律热点07/31/2023 13:34:38更新

    关于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的问题,法律并不遥远,华律平台律师团队会站在您的角度,为您排忧解难。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一、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如果没有订立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订立遗嘱的,由遗嘱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又没有订立遗嘱的,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

  • 工人去世丧葬费标准

    死亡殡葬10/15/2019 09:19:36更新

    每个人都是会经历死亡的,这就是人类的生产规律,但是对于职工来说如果死亡的话按规定是有丧葬费可以领取的,但是领取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热门律师推荐

热门文章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一千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关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独生女有什么补助政策

    独生女有如下补助政策:每年都可以领现金补助,一直到孩子长到18周岁;独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等。且目前我国已经取消独生子女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关于独生女有什么补助政策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2024新婚姻法离婚规定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慢慢的丢弃了之前的旧思想,导致离婚率逐渐提升。在离婚的时候主要的问题就是关于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在最新的民法典中有详细的规定,那新民法典离婚规定有哪些?下面华律网小编就详细介绍。

  • 再婚婚前协议书是怎样的

    【第1篇】再婚婚前协议书范本甲方:________,性别:男,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性别:女,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____________男、女双...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再婚婚前协议书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 妻子遭遇家庭暴力该不该离婚

    遭遇家庭暴力后是否应该选择离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遭遇家暴后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日常生活中,除了妻子应该自立来避免家庭暴力外,实际遭遇到家庭暴力时,也必须学会为自己维权,收集证据。关于妻子遭遇家庭暴力该不该离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外婆能不能是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不是法定的监护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无法查找到下落的,外婆可以是监护人。关于外婆能不能是监护人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婚姻家庭相关专题

猜你喜欢

法律聚焦

  • 丧葬费

    丧葬费

    丧葬费是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在交通事故赔偿、工伤死亡赔偿以及医疗事故死亡赔偿中,就有丧葬费这一赔偿项目,那么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多少丧葬费?我国最新丧葬费赔偿标准是多少?丧葬费属于遗产吗?下面华律网小编将向大家介绍有关丧葬费标准、丧葬费计算、丧葬费如何领取等知识,希望能让大家对丧葬费有个更全面的认识!

  • 农村户口

    农村户口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那么农村户口迁出了还能迁回吗?拥有农业户口的朋友在买房的时候有没有补贴呢?可以贷款吗?相关的保险又该如何缴纳呢?这些问题,华律网小编将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了解。

  •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吗?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农村宅基地国家政策有哪些?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华律小编为你整理了更多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知识,欢迎阅读本专题了解。

  • 农村扶贫贷款

    农村扶贫贷款

    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是省内机构网点最多、从业人员最多、服务范围和对象最多的金融机构,所以扶贫贷一般由农村信用社主办。扶贫贷款有国家财政扶持力度,一般都有国家贴息政策。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材料。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