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时间: 2009-12-17 16:55:53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个大棚葡萄生产基地,2007年用10万多元购买了一批塑料大棚长寿抗老化塑膜,大棚膜合格证注明的使用寿命是10至36个月,然而我们覆盖了仅3个多月就已破损不堪(我们是2007年2月14日从经销商购买,4月2日覆盖大棚,到7月5日塑膜老化破损),而且经销商与我们签订了质量承诺合同,确保这批塑膜使用寿命是10至36个月,否则他们承担赔偿因塑料质量问题对我们造成的生产经济损失的40%.因该塑膜老化破损造成我们当年的葡萄病虫害严重发生,(因我们是长江南部,雨水多,我们种植的是欧亚种葡萄,必须采用避雨设施保护葡萄生长,否则欧亚种葡萄无法正常生长发育,前几年因塑料大棚膜质量好,我们的葡萄生产一直都很成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我们通过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并一同与经销商处理赔偿事宜,但经销商不同意赔偿,不得已,我们只好向法院起诉.现我县法院已两次判决我们胜诉,判决经销商赔偿我们经济损失30万元,经销商却两次上诉.我们有从购买塑膜、运输、覆盖使用到塑膜7月份老化破损及塑膜破损造成葡萄生产损失的科技司法鉴定的全部确凿证据。现在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塑膜没有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因为塑膜长寿指标鉴定费用很高而且技术很复杂,我们当时认为我们有塑料膜使用寿命不达标造成葡萄生产损失的全部事实证据,塑膜长寿鉴定应是(经销商已追加生产厂商为第三人一同参加本案诉讼)生产商或经销商的责任。生产商与经销商一至不同意做塑膜长寿指标鉴定,而把鉴定责任推给我们,所以至今都没有做塑膜长寿指标的鉴定,现在已经超过了鉴定时期已再无法做该塑膜的长寿指标鉴定。现在我县法院认为塑膜长寿指标鉴定的责任在生产商或经销商,我们提供的证据已说明因塑膜质量问题造成我们葡萄生产的损失,所以判决我们两次都是胜诉,但中院主审法官却认为我们应作塑膜长寿指标的鉴定,否则我们将可能败诉。请您指点本案塑料膜的质量鉴定应是哪方的责任?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