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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居住在北京,我在外地有一处房产,收房时与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A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公司设立前可以签合同吗?

上海-徐汇区 2018-12-20 22:08 房产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一直居住在北京,我在外地有一处房产,收房时与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A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现在开发商占40%股份的物业B公司,向我催交物业费。B公司是2004年1月份和开发商签了一个《物业服务合同》,2004年2月份登记设立的。1、我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吗?2、公司设立前可以签合同吗?

报告编号:NO.2018122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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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可以在网上办理了,细节可以打派出所电话问问

  • 魏海江回复:
     

    居住权不因双方的婚姻关系而存续或终止,具体要看居住权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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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专注于刑事、民事案件方面问题。 问题回答: 依据您描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正确法律建议。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建议来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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