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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效力

浙江-绍兴 2013-02-15 20:47 债权债务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2003年写下的欠条,欠条上面只有金额和欠款人的签名,那张欠条受不受法律保护

报告编号:NO.2013021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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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松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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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法律保护,协商不成尽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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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律师

    帮助人数:3504902

    先来简单的谈谈它们之间的关系:借条、欠条,两者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这点自然是相同之处,只不过一个是证明借款关系,另一个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可以把两者通俗的理解作种属关系,欠条是属概念、是大概念,借条是种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说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了。
    所谓借条、欠条“效力”大小的问题,其实就是指借条、欠条的证据效力,即借条、欠条对某种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
    借条和欠条除了都可反映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外,两者无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体现的内涵大小,还是形成的原因来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过不能简单的比较其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
    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而产生。有买卖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揽的报酬有损害赔偿,有合伙结帐,有企业承包,有各种借款还有很多是基于综合的原因,由多个法律关系和事实交叉结合而最终形成了欠条。单从欠条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当事人之间曾经发生过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产生了欠条。正因为欠条成因的多样性、不特定性和复杂性,才易于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辩驳而使得当事人双方纠缠不清,才使得欠条看起来不能够产生“一锤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总要向法官陈述一下欠条基于形成的事实(如买卖业务的事实,这是货款的诉求赖以成立的基础和依据),以说明欠条的来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这种对事实的主动陈述是人之常情,属于一般的常识性的东西(从法理的意义上讲,这是附随于一项诉讼请求之提起的主张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间接否认的意思表示时,这时光凭欠条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证明的结果。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往往还会进一步举证(如提供买卖业务关系的送货单、发票等)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过(或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这时,原告在诉讼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行,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践中有人认为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回复于 2020.05.2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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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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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出现逾期不还款的情况,我们的主要维权方式有:1.积极与对方协商,催促其履行债务;2.凭证据和对方信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凭证据和对方信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更多复杂的自然人间借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于 2013.02.15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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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因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身份关系,故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受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影响,仍视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5)不符合FAT16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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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双方可以协商,网上可以下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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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各村实际情况,村经两委和老龄委研究,特签定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如下: 一、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别需要。 二、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三、赡养人不得强求老年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岐视、侮辱和虐待老年人。 四、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后的生活;不得阻拦老年人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五、赡养人对老年人必须尊敬、孝顺、保证老年人精神愉快,主持老年人的生日及过年、过节的问候和特殊照顾。 六、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由老年人自己选定,可以同子女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单独生活,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待遇从优、生活资料由子女保障。供应标准由村支部、村委和老龄委研究决定,如每人每年白面_______斤,小米(大米)______斤,豆类杂粮_____斤,油__斤,必须保证质量或生活费用________元/年;必须保证老年人用电、用水和用煤的方便。 七、具体说明略 以上各条经村两委批准,由老龄委监督实施。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按〈〈老年法〉〉予以处理。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赡养人: 党支部 村 村委会 老龄委 长子: 次子: 女儿: 年 月 日签订 第2套: 赡养协议 XXX、XXX共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出嫁,小女儿招的上门女婿,现经过家庭协商,赡养两位老人的协议如下: 母亲由大女儿赡养,交月赡养费XX元,疾病丧葬费用均由大女儿负责。 父亲由二女儿赡养,跟二女儿一起生活,疾病丧葬费用均由二女儿负责。 父母的家庭财产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均由二女儿继承。 协议人:XXX、XXX 2006年X月X日 仅供参考~! 不过说实在的,这样的协议不太合理,因为法律规定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均有权力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财产归二女儿全部继承,那风俗习惯是二女儿应该负责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不应该让大女儿在赡养一位老人才合理。 其实不需要什么格式,也不需要什么文采。只要把事情写清楚了就可以。 你可以想象,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律师,有很多人写作水平还不如你。 但必须把事情写清楚,不要有歧异,只要当事各方都签名了就有效了,如果能公正一下那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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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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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已成为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这表现在: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这里提到的家庭暴力是指轻微家庭暴力和自诉家庭暴力犯罪,而不包括公诉家庭暴力犯罪,因为调解纠纷仅限于民间纠纷,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只是人民群众自治组织,未赋于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审判权、执行权。请求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请求的对象是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和所在单位。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于当事人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有关机构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这类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重点应该放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对于虐待方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从开始到结束。家庭暴力是指全部类型的家庭暴力,不以轻微家庭暴力和自诉家庭暴力犯罪为限。但性质上不能劝阻、救阻的除外,如既遂杀人。劝阻是指劝施暴者停止实施暴力行为。制止是指采用强迫手段使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停止,不允许继续从事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经过查证属实,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如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   在民事上,受暴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如何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   1、完善法律法规。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防治家庭暴力,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对家庭暴力是个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而当前一些问题尚未解决,使家庭暴力仍然在较大范围存在。如今,从婚姻法的修改上,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这一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也得到了国家的重视。然而,我们仍要认识到目前我们做提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护我们家庭中弱势地位的妇女和儿童。   2、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妇联、新闻媒体、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充分结合自己的职能,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并切实加强多机构合作,形成密切、良好的互动格局,齐抓共管。国外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对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条款叙述、罪名设定等都比较完善、周密。建议制定专门的禁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或订立《婚姻家庭法》的地方性法规或细则;从多方面明确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这样,使执法部门在处理时有法律依据,对施暴者有约束、威慑作用,对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   3、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各层面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家庭暴力也是其一。多管齐下,加大教育力度,深入农村、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学校,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家庭暴力带来的危害,了解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如何共建和谐家庭。与国际上维护人权的大潮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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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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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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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你好,婚姻无效就属于同居关系,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按规定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女方抚养;两周岁至十周岁之间的孩子看双方的条件,谁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就由谁抚养;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要遵循孩子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一般是按月支付。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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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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