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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件在法院阶段的一些问题。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了是不是这样?

152 ******** 广西-贺州 2018-11-22 18:21 交通事故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您好,我想咨询交通肇事罪案件在法院阶段的一些问题。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了,事件起因是大巴车在市区主干道超速百分之二十行驶,经过没有红绿灯的斑马线未减速,提前按喇叭了,但是有一名初中生骑电动车横穿马路不躲避最后发生事故,交警判定主次责任,机动车占主要责任。已经跟死者家属谈好取得了谅解书。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已经办理了去取保候审,到法院阶段一直都是取保候审。现在对方家属不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已经到法院阶段了。法院直接打电话让我们去签了一个取保候审的文件,接下来应该就是等着开庭了。法院给我们的一些文件当中,其中有一个检察院的建议量刑是八个月到一年。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1、我们已经取得了谅解书,对方家属已经不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了。法院宣判的时候会不会判缓刑?2、现在到开庭之前我们需要做什么?听其他人说等待开庭之前还需要去找法官走动一下,争取能够判缓刑。是不是这样?

报告编号:NO.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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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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