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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件 111111111111

151 ******** 河南-郑州 2018-11-17 19:17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婚姻纠纷案件 111111111111

报告编号:NO.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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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尽安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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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则属于同居关系,直接分开即可。但如果为了避免以后再有纠纷,建议委托我们律师代写相关的分居协议,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协议约定内容不完善,势必以后会给你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回复于 2018.11.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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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江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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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问题是什么,若需要加我微信(手机号),点我头像后点电话咨询获取手机号

    回复于 2018.11.17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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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2018-11-17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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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婚姻家庭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坚持引导当事人走执行和解之路。这一做法不仅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自愿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且能够很大程度上挽救已有裂缝的亲情。
    2.执行婚姻家庭案件,思想疏导工作是关键,思想工作做通了,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而要做好思想工作,就要首先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争议的焦点、难以执行的真正原因。
    3.围绕亲情做文章,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的被执行人不愿赡养、抚养被执行人,追究过错的根源往往在申请人自身,或者是被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无力履行,而申请人的条件优于被执行人。对这样的案件,可以围绕亲情做文章,采取以情讲法的方式做申请人的工作,或者是动员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主动沟通,以缓和矛盾,消除隔阂。
    4.抓住典型案件,扩大执行宣传,以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去年年底,笔者所在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针对申请赡养案件明显增多的情况,选取典型执行案件通过电台、电视台进行了多次报道大造社会舆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进一步在群众中树立了“孝敬老人是美德,不赡养老人遭唾弃”的家庭美德观念,这从间接上也促进了赡养案件执行工作的开展。
    5.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容易重复申请执行,从而造成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执行人员可以在对当事人的第一次申请执行完毕后,对被执行人进行再教育,劝其今后自觉按照判决或调解书履行义务,并让其向申请执行人作出书面保证,同时,还积极联系好被执行人所在村调解主任或者是本案审判人员,协助被执行人将来履行义务。

    回复于 2020.05.08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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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遇到法律纠纷不要担心,华律网专业律师在线图文和电话解答,为你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如有服务查询请拨打平台在线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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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要慌乱、将遇到的法律问题捋清,注意收集、保管相关资料、证据,大致确定其所归属的法律领域。
    2、在华律平台找到合适的专业律师;
    3、详细描述你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和诉求;
    4、等待律师解答;
    5、付律师费用(律师收费由律师定价)。

    回复于 2018.11.17 19:47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您的问题是什么?

    回复于 2018.11.17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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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条追问

    刚结婚几天不想过了没领结婚证

    2018-11-17 07:30

    将财产分配好,写一份协议,直接分开即可。

    2018-11-17 08:35
  • 梁静飞

    帮助人数:855238

    您好,请叙述详细问题

    回复于 2018.11.19 17:20

  • 尚军港

    帮助人数:4148

    可以说的具体一点吗?否则没法给你解答。

    回复于 2018.11.19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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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应当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你主体不适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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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994年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你们协议离婚之后,双方都有恋爱的自由,不能以此要求补偿。 但如果离婚之后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还有疑问的,可以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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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你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十九条的情况出现的话,那么就适用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房子是你丈夫婚前买的,那么就归他所有。因为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需要双方协议分割的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是第十七条规定的那些财产。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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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丹

    咨询电话:1356968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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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婚姻法中没有这样规定得明确,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两条都是关于宣告死亡的。至于自然死亡的那种,我想你去看民法通则吧。 《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主体都消灭了,婚姻关系也当然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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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协议离婚:几十元   如果好聚好散,大家能协议离婚,当然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各省目前规定的离婚证工本费标准基本一致,如广西9元、陕西9元、上海10元、太原9元。加上其他登记费用,几十元就能一切OK了。当然,有些地区个别登记部门加收所谓的“调解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这是不正当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目前来看,全国每年有130余万对夫妻离婚,60%以上还是通过协议方式分手的。   二、协议离婚公证费:可以免掉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可能出于各种考虑有将协议公证的打算。其实,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因为即使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离婚协议经过了公证,离婚协议仍不能必然生效,公证与否没有太大的意义。   三、诉讼离婚:律师收费不一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起价却能达到一万元;在我们山西,律师费起价一般在1000元左右;另外,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其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5000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5000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这个百分比有的律师是1%,有的律师是2%。还有的律师是根据不同的争议额再超额累进,总之,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其二,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5000元左右 ,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四、法院要收多少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法院收50元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涉案处理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   当然,很多律师在立案时,出于对案件方向不好把握以及为当事人省费用的考虑,会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1万元左右,从而在立案时,少让当事人交诉讼费。但是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这些财产,通常会告之当事人补交诉讼费。一旦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一般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也愿意掏这笔钱了。最终,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五、房产评估也要收费   如果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房子价值有较大争议,法院在双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而又不适用竞价方式的前提下,一般会建议原告申请评估机构进行房产评估。一般每个法院都会与几个房产评估机构保持这种业务联系,让当事人在这几家评估机构中选择,这个费用收取也是要看房价的,但至少都会在2000元以上,房价越高,评估费用越贵。   离婚案件中,以上费用是最常见的离婚成本,这里主要指经济上的成本。那么,精神上的成本又是如何呢?   六、时间成本   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因案而异。如果是协议离婚,证照齐全,半小时搞定。如果是诉讼离婚或先谈判、后诉讼离婚,时间就很难确定了。一般而言,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而后找律师与对方协商,律师安排的时间一般会在两周左右。在此时间内,如果谈判没有进展,律师会通过法院立案。国内离婚案件一般为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如果一审一方态度非常坚决反对离婚,法院调解无效,一般会在很短的时间做出判决。如果是涉外婚姻,或是标的额较大、或是案件相对复杂,法院可能会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为6个月。当然,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判离,6个月后再起诉,时间又要重新计算一回。这中间,评估时间、鉴定时间都不包括在内。   七、精神压力成本   上法庭是男女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面对的事情,案件诉到法院,任何一方当事人会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来自父母的压力,甚至来自自身思想的压力。因此,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精神往往易烦躁,喜怒不易控制,虽然长痛不如短痛的道理大家都明白,但来自于思想上的压力当事人还是有所准备的好。   总之,如果离婚,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成本因人而异,如果协议离婚,提前和所在区的民政局联系,携带必要的材料和照片,交纳10元的离婚证工本费,在一个小时之内可以办完离婚手续;对夫妻感情或财产分割或孩子抚养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只能向法院起诉。一般必要的开支为:律师费、诉讼费、房屋评估费、请假考查律师至少两次,每次半天;立案一次,半天;调解、开庭至少两次,每次半天;领判决书一次,半天;至于精神压力成本,难以衡量,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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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女方姐夫只作为法定代表人,没有实际出资,且若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进行分割。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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