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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母异父的妹妹,叔叔和母亲离婚,叔叔不让妈妈见女儿于是妈妈不给生活费叔叔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妈妈并要求增加抚养费怎么办 最好是能要求那个人再也不能提起关于增加抚养费和医疗费的问题

188 ******** 山东-泰安 2018-11-08 20:55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同母异父的妹妹,叔叔和母亲离婚,叔叔不让妈妈见女儿于是妈妈不给生活费。女儿生病了仍然不让见还要求妈妈拿女儿生病的医疗费,妈妈不给钱,叔叔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妈妈并要求增加抚养费怎么办 最好是能要求那个人再也不能提起关于增加抚养费和医疗费的问题

报告编号:NO.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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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仙凤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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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见孩子是你母亲的权利;抚养费的给付也是义务。

    回复于 2018.11.0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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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律师

    帮助人数:3504902

    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则抚养方可以提起诉讼,如果起诉后还不支付抚养费,那么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该当事人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1.孩子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以及复印件
    3.离婚证及其复印件
    4.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
    5.预交案件受理费。
    一、起诉
    写好起诉状提交到法院
    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
    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4、当事人的追加。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开庭审理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还要在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1、准备开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后,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再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1)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3)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4)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询问证人
    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
    (5)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
    (6)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
    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7)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
    向勘验人发问
    (8)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9)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10)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
    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
    (11)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
    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完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回复于 2020.05.2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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