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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要将房产送给我一半,由于我的社保不到年限,还没资格接受赠予可以有法律效力呢?

189 ******** 宁夏-银川 2018-10-16 21:24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请问我男朋友要将房产送给我一半,由于我的社保不到年限,还没资格接受赠予,请问我现在想做个什么手续,可以有法律效力呢?

报告编号:NO.2018101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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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赠与是以过户为准的 当然可以先签订协议也可行

    回复于 2018.10.16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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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丽回复:
     

    您好,按现行政策,通过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必须要求受赠人具有购房资格,符合北京市限购政策的要求是先决条件。只有以下几种情况才不需要购房资格:司法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判;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婚内夫妻更名;司法拍卖。直系亲属间房屋赠与,需要接收方具备北京的购房资质才可以。以上是针对您问题的简要回答,如需帮助建议一对一咨询,以便及时解决您的问题。

  •  

    具体情况请详述 。

  • 刘文玉回复:
     

    你好。从法律上来讲,只要赠与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不能力、对所赠与的财产拥有处分权、自愿赠与他人,由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名确认后,该赠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外,其它的赠与协议在实际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具体的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可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至第一百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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