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其他案子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告人)万xx从承办民警处领取我的三部手机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因其他案子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告人)万xx从承办民警处领取我的三部手机,家庭钥匙,并在领取单上签字,随即她进入我家中,窃取我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我刑满出狱后问她要回我的个人物品,她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2018年3月至今每天都有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或到我家、亲戚朋友催债,我的生活和我的亲朋因本次事故遭受重大影响,也带来极大的困扰,导致家人无法正常生活。现我已核实到从2017年6月至9月,万xx通过我手机假冒我身份向各贷款平台贷款共计20万余元,盗窃我银行卡金额3万余元,其中三笔较大款项总计10万余元使得征信降低,至今三部手机未还我。另她还假冒我身份在去年8月8日向w保险给我购买一份“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 一审判的她缓刑,法院只认定我银行卡里的三万多,因她用我银行卡取现视频这唯一重要的证据调不出来,所以贷款金额和我手机她不认导致没足够证据再次立案。 我认为万xx假借我身份信息将我银行卡中的金额占为己有;假借我身份信息在各贷款公司借款,而这些贷款公司是基于我的身份才放款,且所放款项均进入我的账户,这些款项我进行追认后也因当属于我的财务,万xx未经本人同意,采用秘密方法窃取,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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