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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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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财产权属讲,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偿还贷款部分属于债权和债务关系的问题.
回复于 2006.09.1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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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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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回复于 2006.09.14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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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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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所有权与借款是两个法律关系,一、房屋所有权归女方,以房产登记为准。二、女方借款男方如能证明,该债务会因女方、男方结婚而诉讼时效中断。
回复于 2006.09.14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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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出之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我国学者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的认识分歧较大,有的学者仅从孳息本身来探讨有的学者则设定了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即婚前财产所生利益,又包括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部分。由于对婚前财产孳息的认识不同,对其归属的划分更是看法各异。
第一种观点,从物权法的角度认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购买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二是投资实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债券等所产生的自然孳息,属于债券或者储蓄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比较适宜。对于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进行经营活动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
第二种观点,从家庭关系角度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在男女婚后朝夕相处的日子里,财产很难分得一清二楚。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双方彼此支持的结果。事实上,人们几乎不可能判断配偶一方在获得财产利益时,另一方配偶在操持家务、养育子女、外出就业和情感支持等方面提供了多少帮助。一方财产收益归于共同财产,确实为在婚姻期间牺牲较多时间在家庭和孩子身上的配偶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和精神上的支持,有利于加强婚姻内部的凝结力,能很好地体现婚姻的伦理性。
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做一罗列。《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来分析,可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实践证明,想用现有的法律条文解决所有可能出现的孳息归属情况并不现实,还有很多特殊的情况需要解决。因此,笔者以为,孳息本身就包含投资收益和自然增值,是包含关系,不是并列关系。孳息的划分不能简单从财产的来源来确定归属,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是否需要夫妻双方经营、管理、投入劳动,若需要夫妻共同经营、管理,才能产生的孳息,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若不需要共同付出,便可取得的孳息,如现金、有价证券等,应确定为个人财产。
回复于 2020.05.08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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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建议男女双方详细协商,写一个书面的协议,遵照执行就可以了。
毕竟钱不是万能的,好好过日子才是最重要的。
制作协议,可以在当地委托律师从合法性审查上提供帮助。
满意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于 2010.05.11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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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你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你对购买该房出资了
赶紧结婚吧,把自己的名字加上,否则将来闹矛盾,后果很严重哦!
回复于 2006.09.1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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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回复于 2006.09.1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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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回复于 2006.09.1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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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律师们都给你很多建议,包括14贴的大论,不过趁现在双方关系融洽,先将财产问题协议清楚是最必要的。免得以后...。
回复于 2006.09.1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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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财产权属讲,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偿还贷款部分属于债权债务.
回复于 2006.09.1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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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只是你方所付的首付,及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你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回复于 2006.09.14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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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文件,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即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将来还是有望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1. 你在首付中有出资;
2. 双方买房时就是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如果只符合第1条,那么以产权登记为准,除非事后把你名字加到产证上或者双方签定协议约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否则只能认定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对于你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婚后共同偿还债务中你的那份,将来还是可以主张债权的。建议当面具体咨询律师,争取尽早把风险降到最低。
回复于 2006.09.1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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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请律师代书协议
回复于 2006.09.14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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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你所说婚后共同还款,应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并到房产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回复于 2006.09.1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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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购房款双方大人都约好由你们两人结婚后归还,那么,最好你们两个准夫妻拟定一个协议,将相关权利和义务约定清楚,这样对大家都好,建议拟协议时请当地律师帮忙。
回复于 2006.09.1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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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在你可以补救的办法是与女方签订房屋权属的协议,你们可以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建议请律师代书协议.
回复于 2006.09.1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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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以上律师观点
2、建议与当地律师联系
回复于 2007.10.2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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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证据证明你方的出资或双方还款情况,最好是书面协议。
回复于 2006.09.15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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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应该属于女的婚前财产。你的风险很大,建议双方有协议。
回复于 2006.09.1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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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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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麻烦.从现在情况看房屋产权与你无关,你只是出了一定资金,而该资金是否有书面文件你没有介绍.建议立刻和律师面谈.
回复于 2006.09.1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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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按照借贷的模式处理。 第二,按照共同共有、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共有的模式。总之,你们可以也应该事先制定计划, 经济AA制 ,还是 混合制? 完全是自愿。 但是先小人,后君子,为好。
回复于 2006.09.1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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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占良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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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子属于女友个人财产,关于还款事宜可以双方订下协议
回复于 2006.09.1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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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回复于 2006.09.1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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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是在婚前登记在她名下的,因此即便你付了部分购房款,以及婚后你还为其还借款,,从法律上说此房都属她个人的财产.要使你对此房拥有产权,必须变更产权登记,将你登记为此房的共有人.
回复于 2006.09.1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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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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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与借款是两个法律关系,一、房屋所有权归女方,以房产登记为准。二、女方借款男方如能证明,该债务会因女方、男方结婚而诉讼时效中断。
回复于 2006.09.1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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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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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证明你家出了20万(20万是否是通过将你家的款转帐的方式付给发展商的,或20万女方是否出了借具),那么这20万应当属于女方欠你家的债务,房子应当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如果你们约定这些购房款由你和女主婚后共同偿还,那么应当做出书面约定,这样房子就应当是你们的共同财产,至于份额的多少,应当由付款数额的多少来决定或都你们自行约定。
回复于 2006.09.1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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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财产权属讲,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偿还贷款部分属于债权和债务关系的问题.
回复于 2006.09.1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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