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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个孕妇经常请假,有时候都是家人请假,本部门经理未批假条,按矿工处理怎样出一个制度,

156 ******** 山东-济南 2018-09-19 22:37 劳动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公司有个孕妇经常请假,有时候都是家人请假,本部门经理未批假条,按矿工处理,怎样出一个制度,就是说一个月内连续矿工7天,可进行劝退处理的公告,谢谢

报告编号:NO.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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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姣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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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建议制定专门公司制度并送达给各员工,委托专业律师起草

    回复于 2018.09.2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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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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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只要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而不是双方再协商一致签订一个新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回复于 2024.01.29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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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制度吗

    回复于 2018.09.20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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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这个问题不大,我们律师团队是可以处理的 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 首先要明确,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女职工在法律规定的“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出现客观情况为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处于孕期的女性职工。因此,如果作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即使是处于孕期的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李晖回复:
     

    拿医院证明开病假即可

  • 曾冬英回复:
     

    :劳动法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但这种特殊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只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情形,公司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职工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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