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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平水人民法院还在吗?他是XX人,

135 ******** 浙江-绍兴 2018-09-02 21:40 房产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现在平水人民法院还在吗?他是XX人,

报告编号:NO.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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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杨飞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6864

    平水法庭在的

    回复于 2018.09.03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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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没有结婚证,结婚多少年才成事实婚姻,不是时间的长短决定的,而是同居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且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就算是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无论多长时间,都不是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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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我国现在不承认94年以后的事实婚姻。 【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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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我国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之后没有办理或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就没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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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承认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不承认94年以后的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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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994年之后,就不承认其实婚姻了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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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 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受赠房屋为出售人家庭唯一的住房,并且原购房时间超过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已经赠与的房屋现在拆迁,补偿安置后的房屋再次出售和赠与得到住房情况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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