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华律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重庆法律咨询 > 江北区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推荐咨询

你好我的新房客厅楼板下沉2.4公分怎么办呢

138 ******** 重庆-江北区 2018-07-16 08:27 房产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我的新房客厅楼板下沉2.4公分怎么办呢

报告编号:NO.2018071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2位律师回答
  • 咨询我

    徐婕律师团队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108265

    咨询电话:15320401482

    您好,这可能是房屋质量问题,建议联系开发商,初步确认一下什么问题,您也可以找其他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回复于 2018.07.16 09:21

  • 罗自强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107

    您好,这可能是房屋质量问题,建议联系开发商,初步确认一下什么问题,您也可以找其他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回复于 2018.07.16 08:37

  • 继续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咨询助手提示访客:
    以上律师已做出比较详细的解答,但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会有不同。 建议你详细描述自己的问题,以获得针对性的解答,我24小时在线。

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问律师

推荐: 重庆律师 江北区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江北区房产纠纷律师

换一批 相关问答
  • 【法律意见】 男女双方父母加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付款买房的且约定了男女双方各占房产份额的百分之五十,若房产证登记着男女双方的名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部6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在婚前男方买房,但是婚后您们夫妻共同还贷的,则万一以后离婚了,则法院一般判决房子属于男方,但是男方需要支付您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建议收集好您们共同还贷的证据,因为贷款是从男方工资卡扣的,从证据上来说对男方更有利的。
    全部4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3504902

  •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全部3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法律意见】 婚后拆迁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房子只属于夫或妻各一方。 【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参考资料:法律修订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全部10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依照新法,如果房子婚后没有还贷的话,基本上就不用分割。
    全部8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71417

  • 【法律意见】 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应均分,或者是协议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部4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相关知识
  • 新房装修整个楼板都碎了,房主怎样维权

    商品房买卖03/29/2016 18:16:37更新

    客厅地板在装修的时候一整块都碎了,面对这样的房屋质量问题应该怎么维权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事件经过】新房交房时有不满意的地方,不少人都遇到过。可是如果客厅整块地板都被没了,只剩下一张钢筋网,站在自家屋里,能看见楼

  • 客厅、餐厅如何安排

    房产买卖纠纷05/30/2009 09:39:25更新

    直厅之后出错厅餐厅与客厅顺序排列于同一区域内、餐客合一是市场上常见的设计方式。不过,参观过望京圣馨大地家园的购房人却都有这样一个发现:圣馨的部分户型,客厅与餐厅已被适当错开,两者之间留有1.5m以上的过道,这样,两个空间既相对独立又互相连接

  • 地基下沉责任如何划分

    土地政策01/29/2023 01:59:59更新

    如果是由于施工方案错误导致的质量不合格,地基下沉是由施工方负责;如果是因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有过错的,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关于地基下沉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2.4多少车船税

    09/26/2018 14:17:00更新

    家里有汽车的朋友都知道,买车容易养车难,每年除了要年审之外还要缴纳税务问题,车船税和保险是每年都是要缴纳的,那么,2.4多少车船税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 安置房下沉会收回吗

    实时政策03/31/2024 16:09:48更新

    安置房下沉不会收回,但是政府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合法合规地收回房屋,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并给予合理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收回条件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下面华律网小编就安置房下沉会收回吗的问题作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伤口多少公分构成轻伤

    人身权侵权06/03/2017 17:06:00更新

    打架或是被人故意伤害之后,如果有给身体上造成伤口,那么伤口的长度、深浅等等都是决定它的受伤程度的关键。如果伤口构成轻伤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伤口多少公分构成轻伤?华律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一看.伤口多少公分构成轻伤1、根据《人

热门律师推荐
1分钟前
近期帮助 3504902 人
欠债2万多4年了不还怎么起诉

问题分析:关于欠债2万多4年了不还怎么起诉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如果别人欠你钱不还,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一般的起诉流程: 1、收集证据:在起诉之前,你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确实欠你钱。 这可能包括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撰写起诉状:你需要撰写一份起诉状,详细说明对方欠你钱的经过、金额、证据等。 起诉状应该清晰明了,逻辑严谨。 3、选择管辖法院:你需要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起诉。 一般来说,你可以选择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 4、提交起诉状和证据:将起诉状和证据提交给法院,并缴纳相应的诉讼费。 法院会对起诉状和证据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受理并立案。 5、等待开庭:一旦立案成功,法院会安排开庭时间,并通知你和对方出庭。 在庭审中,你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欠你钱,并阐述你的诉求。 6、判决和执行:如果法院认定对方确实欠你钱,就会作出判决,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欠款。 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分钟前
张艳波律师
近期帮助 10909 人
合同问题

问题分析:你好

1分钟前
近期帮助 11491 人
可以帮看一下加盟合同吗?可以帮看合同吗?需要额外收费吗?

问题分析:您好y,这边为您转接人工客服

1分钟前
刘奕成律师
近期帮助 2662 人
网贷还不起怎么办,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问题分析:你好

1分钟前
赵天水律师
近期帮助 3570 人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问题分析:您好

1分钟前
王超律师
近期帮助 2316 人
你好,我现在停止缴费社保

问题分析:你好,什么意思,仲裁?

1分钟前
孙朋律师
近期帮助 1895 人
74岁老头把人撞了不陪钱

问题分析:看看有没有财产可以执行

1分钟前
冯丽欢律师
近期帮助 626 人
我跑外卖租了一个月的电瓶,但是只用了两天,我可以不租了吗?

问题分析:可以,给违约金

  • “回答很详细,也很耐心,以后要是有需要的话,我还会咨询的,非常感谢”

    2020.12.15来自用户评价了

    李永东专职律师
  • “感谢”

    2020.12.15来自用户评价了

    信金国合伙人律师
  • “感谢您的帮助”

    2020.12.15来自用户评价了

    信金国合伙人律师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