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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离婚的在婚后她也是离婚的各至都有小孩后我们在婚生小孩算三胎吗

江苏-常州 2018-06-13 10:14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您好,我是离婚的,在婚后她也是离婚的,各至都有小孩,后我们在婚生小孩算三胎吗,谢谢

报告编号:NO.2018061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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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婚姻法明确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可以。 2、抚养费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由男方全部承担。除抚养费外,以后的教育费等也需支付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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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不构成事实婚姻。我国现在不承认94年以后的同居为事实婚姻。若果你老公以夫妻名义与小三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刑法》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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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在婚外性行为可以认定,假设离婚可以认定对方存在严重过错,得适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是否构成重婚,看二人是否固定同居,或进行了相关结婚登记或者举行了仪式,否则无法举证时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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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如果他们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么就不算重婚,去报案自然不会受理。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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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并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根据对孩子的最优选择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同性恋不是剥夺男方抚养权的理由。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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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如果是孩子实际所需的话,不能拒绝。 【法律依据】 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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