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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问题

江苏-南京 2012-10-30 19:46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律师你好!我父亲今年53岁2024年3月再婚,对方比他小19岁,朋友介绍两人相识相处后都同意结婚。婚后女方一直有个店面做服装生意,我父亲是做工程类工作,婚后一直没有再接工程做无收入,靠原有存款生活。女方平时总说生意忙,早上出门晚上才回来。婚后女方以炒房有钱赚的名义从我父亲处拿去17万元说炒房,并无写下任何字条。同年11月底,父亲突发小中风,住院10天后出院,肢体暂时偏瘫在家复健。女方自从父亲刚病倒开始以生意忙为由一次都没探望照顾,我父亲住院期间她也不回家住了,再不见人影。现在父亲恢复的不错了但仍有后遗症,女方出来提出离婚,要求父亲给她5万元补偿,请问合理吗?还有17万款可以全要回吗?女方承认拿了17万,但要扣除5万给她做为补偿

报告编号:NO.2012103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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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志旗

    帮助人数:2930

    夫妻之间的离婚纠纷,除非自愿或有法定事由,否则相互之间不存在赔偿、补偿的关系!
    依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财产归属关系。
    联系到本案的17万,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约定为借贷关系,女方负有还款的义务!
    备注:本案男方对于借贷关系的成立的举证责任大,稍有不慎,17万就可能视为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

    回复于 2012.10.31 04:51

    展开追问
    1 条追问

    你好,女方当时从我父亲处拿了17万并无写任何字据,只是我父亲找了个中间人,通过中间人做个见证把钱给了她。她现在就是以无字据为由要扣5万元补偿,协议离婚。父亲现在还在治疗期我们不想支付给她。请问怎么证明是借贷关系?

    2012-10-31 11:58

    具体情况带资料当面咨询为宜

    2012-10-31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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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我

    李梦亮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4450

    咨询电话:13022559977

    要求不合理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来支持,具体可以带上资料当面咨询维权。

    回复于 2012.10.31 09:41

  • 咨询我

    婚姻家庭律师

    帮助人数:3504902

    【法律意见】
    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所以女方是无权分配房产的,但基于自由原则可以与男方协商。
    2、彩礼在法律并为给予规定,但彩礼属于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赠与。不属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返还彩礼给予了相应的规定,但您的情况不属于返还彩礼的情形。
    3、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回复于 2020.05.22 15:50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不合理,不需要给五万作为补偿。

    回复于 2012.10.30 21:22

  • 咨询我

    法律顾问团队

    帮助人数:1568144

    通常子女抚养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协商与诉讼两种。父母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抚养协议,包括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复杂的子女抚养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于 2012.10.30 20:16

  • 徐涛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24258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回复于 2012.10.30 20:35

  • 曾金峰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22000

    这种要求不合理。

    回复于 2012.10.30 20:29

  • 孙金福

    帮助人数:671

    收集好女方拿了17万元的证据。对方要求你父亲补偿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回复于 2012.10.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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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外地车牌辆限行吗

问题分析:关于宁波外地车牌辆限行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宁波对外地车不限行。 只有两座桥单双号限行,分别是江厦桥、灵桥。 限行时间为七点三十分至二十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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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东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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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金国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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