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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51 ******** 山东-济南 2012-10-22 21:38 侵权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爸再10月17晚上被自己的亲侄子三番五次殴打,用茶杯殴打至头部伤口达4厘米。当时没报警想通过村支部书记协调私聊。可到现在打人者不认错。应该怎么办呢、如果起诉打人者能受到怎样的的处罚

报告编号:NO.2012102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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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锁民

    帮助人数:6131

    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也涉嫌犯罪,可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回复于 2012.10.2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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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需要律师建议来电咨询我。
    我处理过类似案件

    回复于 2012.10.24 14:46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你好,可以要求民事

    回复于 2012.10.23 08:38

  • 许奇华

    帮助人数:4461

    民事赔偿 行政处罚

    回复于 2012.10.23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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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准备民事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据,到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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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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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是诉讼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回酌情考虑。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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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不受法律保护,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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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可以按离婚程序向法院起诉;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按同居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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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很详细,也很耐心,以后要是有需要的话,我还会咨询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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