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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存续期间怎么样让对方的债不牵扯到自己身上?

153 ******** 上海-浦东新区 2018-04-26 08:09 债权债务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夫妻之间存续期间怎么样让对方的债不牵扯到自己身上?

报告编号:NO.2018042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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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7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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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辉芳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25969

    咨询电话:18801753687

    很难

    回复于 2018.04.26 08:12

  • 杜爱民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1439

    你们夫妻之间约定对方知情的,或者夫妻一方的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的,例如他用于赌博等的,你也可以拒赔。

    回复于 2018.04.26 11:52

  • 付永生

    帮助人数:8307

    您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可以夫妻之间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为个人承担,另一方不负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协议对外不产生效力。

    回复于 2018.04.26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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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条追问

    什么样的证明可以受法律保护呢

    2018-04-26 09:15

    您好。比如说夫妻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

    2018-04-28 06:57
  • 任涌

    帮助人数:80729

    内部约定,对外难有约束力

    回复于 2018.04.26 08:49

  • 李良腾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34015

    可以财产分别制

    回复于 2018.04.26 08:28

  • 郭世雨

    帮助人数:6505

    借款借据不签名,只签一方名字

    回复于 2018.04.26 08:23

  • 韦云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82704

    自己挣钱自己花。

    回复于 2018.04.26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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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如您们双方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其约定是有效的,但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第三方如起诉,是需要承担的,建议通过法定流程确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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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457362

    顾倩

    咨询电话:186112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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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你们没有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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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法律意见】 合法婚姻的前提是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且我国法律不承认同居关系。因此,同居三年,仍然属于同居,不能成为法定夫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八条 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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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如果是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由夫妻二人均等分割。可以进行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多分或少分。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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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去公证处做一个放弃房产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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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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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根据婚姻法最新规定,不在以产权证伤的名字作为夫妻财产所有权的认定标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所以只要你们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不能自行处理房产。 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只要不符合上诉内容、也没有对财产所有权做规定的都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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